湖南省测绘资质巡查,湖南省测绘资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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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之一测绘院(The First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stitute of Hunan Province)前身为国家测绘总局第九地形测量队,是专业从事测绘生产的事业单位,组建于1974年。因上级主管部门变动曾更名为湖南省测绘局之一测绘院、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之一测绘院,2002年3月经省编委下文,正式更名为湖南省之一测绘院,简称湘测一院(XCYY)。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是首批国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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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现有员工189人,其中高级职称11人、中级职称39人,助理工程师32人,高、中、初级测绘技术工人107人。全院有8个生产部门:一分院、二分院、三分院、深圳项目组、顺德项目组、广州项目组、地理信息中心、国土规划与信息中心。院下设职能部门8个:总工办、办公室、生产科、质检科、财务科、人事科、保卫科、后勤服务中心。
我院拥有美国Z-MAX(动态双频)、国产中海达(动态双频)、德国蔡司(Zeiss)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以及全站仪、测距仪、经纬仪、精密水准仪、计算机、数字化仪、扫描仪、绘图仪等精密仪器和设备。
我院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大地测量:卫星定位、水准、三角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市政工程、线路工程、地下管线、变形观测、形变、精密工程、矿山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地形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特种地图制作、电子地图制作、地图制版、国土资源规划等。
我院在测绘生产中充分应用现代高科技的设备和先进方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近年来完成的项目有:湖南省京广开发带1:10000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及“4D”产品 ( DEM、DLG、DRG和DOM ) 制作,全国七大江河流域-洞庭湖流域1:10000比例尺DEM生产,湖南省地名核查与建库,国家一等水准复测,湘桂、湘赣、湘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广州市1:2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数据建库、行政区域界线测量、多等级GPS国土控制网测量,东莞市、珠海市、清远市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广东省顺德市数字化地形、地籍、房产测绘,广东省东莞市数字化地形、地籍测绘,佛山市电信管线勘查测绘,海南省东方石化项目数字化测绘(外资),湖南省郴州市数字化地籍、地形、房产测绘,湖南省吉首市数字化地形、地籍测绘,永州市、衡阳市、涟源市规划图集制印,道县、衡东等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衡阳、郴州等地多县市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基础测绘规划等。
我院获得各种奖项和优秀成果的有:“湖南省地名数据采集与建库项目”获国家测绘局优秀成果二等奖;湖南省吉首市数字化地籍测绘评为省优秀成果,湖南省郴州市航空摄影测量评为优秀成果;“广州市GPS多等级国土控制网”被广东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站和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共同评为优级品,“韶关市武江区数字化地形地籍测绘”被广东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站和省国土厅地籍处评为优级品,总分列全省之一,“东莞市塘厦镇、麻涌镇数字化地形测绘”被东莞市国土局评为优级品。
我院严格执行《测绘法》,按修订后的《测绘法》相关条款执行测绘任务。遵循以"科技兴院",靠"质量求生存",用"效益求发展"的宗旨,在各项测量任务中坚持实行项目负责制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奉行"质量之一,信誉之一,对国家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服务原则,全院产品质量立足在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下运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为宗旨。
我院愿与国内外各界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同创美好未来。待遇因人而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自然灾害破坏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其他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国家公布的外,须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发布、机要、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务、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等工作;综合协调电子政务、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修改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综合研究处。
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负责国土资源重要信息综合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组织对全省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进行研究论证。
(四)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管理、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五)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和使用政策,参与国土资源资源性资产管理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审核;拟订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事项。
(七)建设用地处。
拟订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统一管理全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相关规定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九)地产管理处。
承担土地利用评价和管理,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利用实施情况;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交易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宗地供应主要资料的审查备案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依法进行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组织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参与采矿权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
(十一)地质勘查处。
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批地质勘查资质;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依法进行探矿权
审核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和探矿权市场;依法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指导、协调、监管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矿产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管理工作、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拟订和实施地质资源、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认定意见;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十四)基础测绘处。
编制省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体系;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和服务;负责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负责测绘航空摄影及遥感获取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负责审定全省的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十五)测绘行业管理处。
审核测绘单位资质;核发测绘人员作业证件,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和测绘仪器检定人员资格工作;按国家规定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规范和监管全省测绘市场;管理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载工作。
(十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科普普及推广等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的有关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
(十七)直属土地管理处(对外称直属土地管理局)。
负责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资产管理;负责管辖范围的初始登记备案、土地变更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负责铁路、高速公路国有土地的管理;承办管辖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转让等审批手续;协助做好管辖单位土地收益的征收;负责省属和中央在湘单位矿业权资产管理。
(十八)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承办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信访处。
承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转办、转送和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开展信访调查研究。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