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甲级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共用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甲级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共用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了共用乙级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的具体实施步骤、申报材料等内容。文件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安徽省甲级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由一家单位(或一家单位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之间)共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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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甲级导航电子地图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甲级导航纸质地图、电子版地图(含移动端)、电子数据发布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根据资质使用范围、规模数量、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共用甲级导航电子地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共用乙级导航电子地图业务涉及以下内容:
1.甲级测绘资质申报材料(附件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或授权委托书;④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甲级测绘资质共用单位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安徽省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共享服务协议》、电子数据发布资质、测绘成果数据发布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共用甲级导航电子地图业务涉及的相关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安徽省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共享服务协议》和《安徽省电子数据发布资质申请报告》;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安徽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共用乙级导航电子地图审核工作的通知》(皖测绘〔2021〕11号)。
2.共用乙级地图编制单位应在2021年1月1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安徽省省级电子数据目录(首次公开)》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各市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机构需求,补充发布电子版地图。
地图编制单位应在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电子数据制作和发布工作,并提供给省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审核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电子版地图。省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机构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电子版地图编制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后,向共用乙级地图编制单位发出同意共用的书面通知。对于纸质地图,共用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单位应将纸质版地图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对于电子版的,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电子数据管理要求,通过共享图库或互联网方式向共用乙级导航电子地图单位发布相应的电子版地图。在共享图库或互联网方式发布的纸质版电子数据中,涉及位置信息变更或其他相关信息时,各市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机构应在共享图库或互联网方式发布纸质版地理信息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内容变更与更新等工作。
3.共用甲级导航电子地图测绘成果数据发布单位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安徽省省级电子数据目录(首次公开)》的更新,并提交相关资料。
《安徽省省级电子数据目录(首次公开)》为基础数据,是获取数据和分析计算数据的依据,并可用于地图制作,提供给用户查阅、浏览。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对本省共享乙级导航电子地图测绘成果与电子数据目录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安徽数字政务服务网等媒体主动公开共享甲级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共享乙级地图)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共享乙级地图数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乙级地图的内容及范围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告。
4.共用乙级地图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安徽省省级纸质地图》和《安徽省电子地图》的生产,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电子版《安徽省纸质地图》和《安徽省电子地图》。
省自然资源厅对共用乙级导航电子地图生产的地理信息数据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检查。核查结果将作为共用乙级导航电子地图企业经营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省自然资源厅对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通报,并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用甲级导航电子地图生产单位要加强对生产人员的管理,确保每一位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员工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共用乙级导航电子地图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检验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地图质量技术要求,并定期对已有成果进行审核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