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地灾评估甲级资质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之一项、第八条之一项、第九条之一项。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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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七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后现在开土地估价公司是不是不需要资格证了
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后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现在开土地估价公司仍然需要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的决定》中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确实取消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行政许可和准入认定。取消资格行政许可和准入认定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的目的是通过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就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要正确认识国家的决定,取消准入认定并不等同于取消考试,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土地估价师的准入行政许可后,相关的工作和业务将由行业协会施行自律管理,考试和认定依然在进行,开土地估价公司仍然需要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资质取消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取消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备查。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地灾资质评估资质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