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灾评估资质,地灾评估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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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2.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
1.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2.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
1.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2.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以上就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办理要求了,看完大家应该知道怎么办理了吧,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资质申报知识可以关于我的分享。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 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地质灾害评估甲级资质的条件有哪些???
(一)甲级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并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上。
3、近5年内,独立承担过二项(含)以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工作和四项(含)以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以上评估工作,并承担过两项(含)以上大中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项目,质量良好。
4、具有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有较高的岩、土、水测试和分析能力,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各项制度完善,并通过有认证资格机构的认证。
6、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这资料是最准确相信我给你QQ363577765)
办理地质灾害治理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一、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乙、丙级资质。甲级资质山西地灾评估资质的审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山西地灾评估资质,乙、丙级资质的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二、申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资质申报表山西地灾评估资质;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山西地灾评估资质;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6.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山西地灾评估资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7.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8.技术设备清单。
三、申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资质申请表;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勘查、设计、施工),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监理);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勘查、设计、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勘查、设计、施工),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监理)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监理);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四、每年受理资质申请具体时间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山西地灾评估资质,提高估价队伍素质和估价质量山西地灾评估资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的全民、集体所有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为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查主管部门。
在办理国有房产评估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第四条 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按单项估价金额分为三级山西地灾评估资质:
一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十三人,其中:估价师三人,估价员五人,工程师(懂预、决算,下同)二人,经济师二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
二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九人,其中:估价师二人,估价员三人,工程师二人,经济师一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三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二百万元以下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七人,其中:估价师一人,估价员三人,工程师一人,经济师一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五万元。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资质证书: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估价机构;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令;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者;
4、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5、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第六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估价机构,需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估价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行政及专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估价上岗证书、法律培训合格证、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章程及财务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
1、地、市所属的估价机构,经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批。
2、县(市)所属的估价机构,由县(市)和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后,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批。
3、省直各部门成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批。第八条 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发和管理。第九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估价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房地产交易所不予办理交易手续,产权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产权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30%的罚款。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估价机构,如估价技术人员变动或停止营业,应在一个月内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或停业手续。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每年将对各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并不定期地进行抽验。第十一条 各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估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