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地灾甲级资质(地质灾害资质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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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目前执行什么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因为地区不一样,所以各地区的地质情况不一样,地灾种类也有差别,经验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局(或矿产资源管理局、地质矿产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三个级别。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可在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书面意见;
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也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要矿种的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合并进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单独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前款所指矿山建设项目不包括超出矿山开采许可证登记范围选址建设的选厂、冶炼厂、尾矿库等与矿山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在改变原评估确定的用途和规模时,应当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建、扩建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由项目业主或规划管理部门自行选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评估。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
外省的单位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到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部颁技术要求”)。评估区范围应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一致,原则上在用地范围或规划区边界基础上外扩1000米。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简单勘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评估单位接受项目委托后,应当在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评估单位资质、承担项目人员、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详见“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评估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取得项目所涉及区域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二级、三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上述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是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调查的主要人员。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律,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调查和成果编制工作,保证提交资料真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客观公正的评估成果。
评估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进行野外验收(核查),对评估成果等成果进行内部把关,出具本单位初审意见。
评估成果中的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审查人应当由本人签名。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当经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格的专家的技术评审,应当符合“部颁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由评估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评估成果应有5—7名专家、二级评估成果应有3—5名专家、三级评估成果一般应有3名专家。
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者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技术专家库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组组长,并报告成果备案部门。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中不得有本评估单位的专家或者与评估单位、建设单位和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应遵循独立审查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原则。
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召集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对评估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各审查专家必须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长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名,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一级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总工程师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凡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一级评估成果总工程师未到评审会现场进行答疑的,专家评审组不得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估成果,评审专家应到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组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成果,须按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补做工作,然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分级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成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三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
跨设区市、县(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成果,报送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将评估成果及其成果备案表送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应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说明书)”及电子文档1份。其中包含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估委托协议书、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以及评估成果附件、附图等。
2、“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装订在评估成果内),电子文档1份;
3、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以及相应的修改说明。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单位资质备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的部门,必须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评审专家资格、审查程序、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后,受理备案的国土资源(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查。一级评估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抄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级评估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矿管)局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查。
备查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电子文档1份,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妥善保管备案材料,建立评估成果备案登记台帐和信息数据库,便于备案登记信息的检查、使用、统计、汇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质量终生负责,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之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评估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建立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评估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的签章必须真实。
禁止评估单位弄虚作假、变相降低评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经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成果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对评估成果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项目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提出具体的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建议。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据的防治措施建议或者防治措施建议模糊不清的成果,评审专家不得通过评审。否则,评审专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应当按评估结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为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出具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3);
2、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查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在评估成果备案登记表中对是否同意备案签署意见;
3、对建设单位履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参与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山东哪个企业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
地矿局下属各个地质队基本都有地灾施工、监理、设计的甲级资质 山东正元也有这个资质
福建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和基础,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我省一向重视地质勘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后,我省继续加大地质工作力度,不断增加地质勘查投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努力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
一、地质勘查全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一)地勘行业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全省地质勘查单位年末职工数31252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7057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029人,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847人,比2005年增加11%。中级技术人员1371人,比2005年增加21%。全省地质勘查行业职工平均年收入2.16万元,比2005年增加27%。离退休人员共有23138人,人均费用1.13万元。
(二)地质勘查资质情况
全省有45家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共核定11个资质类别,甲、乙、丙级资质133个。按单位取得的最高资质统计:取得1类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20个,占44.44%;取得1类以上乙级资质的单位有8个,占17.78%;取得1类以上丙级资质的单位有17个,占37.78%。按资质级别统计:甲级资质37个,占27.81%;乙级资质37个,占27.81%;丙级资质59个,占44.36%。按资质类别统计:区域地质调查5个,占3.76%;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19个,占14.28%;固体矿产勘查41个,占30.83%;液体矿产勘查9个,占6.77%;气体矿产勘查1个,占0.75%;地球物理勘查11个,占8.27%;地球化学勘查5个,占3.76%;遥感地质勘查2个,占1.5%;勘查工程施工27个,占20.3%;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11个,占8.27%;选冶加工试验2个,占1.5%。
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一)资质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我省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34个,占勘查资质单位总数的75.56%。甲、乙、丙级的单位分别为19个、6个和9个,分别占42.22%、13.33%和20%;甲、乙、丙级的资质分别为36个、39个和38个,分别占31.86%、34.51%和33.63%。2006年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勘查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性收入2.46万元,比增12.96%,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3.39万元,比增23.22%。离退人员4711人,比2005年增加307人,2006年离退休经费9565.75万元,比增16.66%。
(二)基本经济情况
2006年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总收入为144821.70万元,同比(与2005年比,下同)增长9.89%。地勘事业费24903.75万元,其中省级地勘经费约2亿,中央及地方的专项经费4900万元。生产增加值48592万元,比增18.14%,节余与收益6802万元,比增20.83%。2006年年底总资产183977.98万元,比增13.77%,其中生产性资产和专用仪器设备32542.44万元,比增8.57%。总负债117607.6万元,比增11.81%。总收入144821.70万元,比增9.89%。总支出140101.77万元,比增7.62%。省煤田地质局2006年度总资产为43906.65万元,与2005年度的35519.33万元对比,增长了23.61%,其中生产性资产12940.81元,与2005年度的10930.73万元,增长了18.39%;总负债22492.27万元,与2005年度的19556.96万元,增长了15%;总收入12638.25万元,与2005年度的9074.47万元,增长了39.27%;总支出11543.15万元,与2005年度的8707.86万元,增长了32.56%。
(三)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公益性地质工作共91项,其中大调查15项、资源补偿费项目6项,中央财补2项,局地勘费62项、省勘查基金6项,经费6533.4万元,收入9129.53万元,其中西藏矿产勘查425万元。完成钻探38557米,硐探5418米,槽探100269立方米。省煤田地质局2006年度从事公益性地质勘查,获得中央、地方地质项目专项拨款1911万元,主要用于省内地质找煤项目,其中承担国家资源补偿费项目3个,中央财政补助勘查项目1项,省专项勘查基金项目5项。
(四)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劳务收入共14773.99万元,其中矿产勘查共277项,收入4169.41万元。完成实物工作量钻探13689米,硐探13965米,槽探55517立方米。从事地灾评估及治理等项目1441项,收入4764.36万元。省煤田地质局2006年度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地质工作,主要由省121煤田地质勘探队在云南、贵州进行钻探工作,获得劳务收入3061.45万元。
(五)矿产开发基本情况
2006年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及所属单位参股控股各类矿山13个,国有独资1个,总投资为26542.16万元(包括矿权作价入股)。2006年收入为14613.19万元,比增48.97%。此外在建和筹建矿山9个,其中包括合股投资云南施甸铅锌矿。2006年投入矿山开发资金5000万元,有3家开始试产。省煤田地质局属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队在省内参股煤矿开发,2006年度收入350万元。
(六)工程勘察施工情况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共有15家勘察设计单位,其中3家综合甲级勘察单位。共有6家施工企业,其中1家房建1级总承包资质。2006年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达44项,在省外承接勘察项目23项,及境外阿联酋工程物探1项,省外境外结算工程款5898万元。施工业承接23个省级重点工程,在省外承接工程14项,结算工程款5533万元。省煤田地质局2006年度省196煤田地质勘探队下属工程勘察施工收入3087.3万元。
(七)其他产业基本情况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从事产品深加工、测绘测试、遥感、联号酒店、新型冶金粉末材料、化工、机加工、印刷等。注册总资本为13457万元。2006年收入34655.89万元。省煤田地质局2006年其他产业收入344.7万元。
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一)以结构调整为抓手,突出地勘主业
近年来我省在推动地勘行业改革过程中,紧紧围绕地质勘查的核心产业,积极调整地质勘查行业的经济和人才结构,推进地勘产业主辅分离,大力发展工程勘查与矿业开发等产业,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生产要素向主业倾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主要做法:一是通过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整合我省的地质人才,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二是以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为我省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的龙头,加大对地调院的人才和资金支持,整合各地勘单位的人才和装备资源,切实履行主业的公益性社会职能。三是不断拓展地质勘查行业的服务范围,建立大地质的观念,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进地质科技进步,满足农业地质、城市环境地质等新领域的对地质工作的要求,为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地质工作服务。四是在建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同时,进一步引进市场机制,积极引进社会资金,采取现代股份制形式,建立健全先进的项目管理体制。五是出台了矿业开发管理办法和探矿权管理办法等,明确了矿业权管理中的权利义务,鼓励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矿业开发管理,矿业开发成为我省地矿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在矿业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二)实行地质勘查单位内部事企分体管理的运行机制
制订了地勘单位内部事企分体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地勘单位推行一体两制,分轨运行,企业和事业的职能分离,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分别管理。从事地质勘查生产经营的实体均实行企业化管理,按企业机制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运行效率。将非经营性资产交给事业管理,努力开发利用好资产资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履行安置辅助工作,切实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益。
(三)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变经营机制
针对地勘单位二级单位、实体繁多,项目资金投资情况复杂的特点,积极推行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加强内部管理,重点围绕“八个化”,扎实推进企业化改革进程:管理机构精简化;干部选拔民主化;劳资形式多样化;产权制度清晰化;资本运营集中化;地质勘查商业化;生活基地物业化;离退休管理社会化。围绕经济发展,缩减管理人员,以企业的标准打造新型地勘单位,建立精干的管理服务团队,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与机制。
(四)抓大放小,集中力量做好优势产业的优势环节
对多种经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有进有退,集中力量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含量高的规模以上企业,想方设法,多管齐下,采取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建立品牌,鼓励出口,开拓境外市场等措施,促进矿山企业成长壮大。对个别缺乏竞争力的小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妥善处理。将地勘的延伸产业如桩基、机械加工、房地产等从地勘经济整体中分离,实行企业化经营,按企业机制运行,并探索组建股权多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以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地勘单位的小企业。
四、国有地勘单位“十一五”改革发展的设想
(一)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省属国有煤炭矿山企业按1:1比例配套),委托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煤炭勘查规划区开展煤炭资源的调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以及在武夷成矿带的重要成矿远景区开展前期地质勘查,勘查成果除煤质较好、矿床规模较大的煤炭资源优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炭矿山企业外,其余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再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规划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组织编制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规划,优化我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
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中的各项政策,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十一五”期间,逐步落实属地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现有使用的土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储,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主要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
(四)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保障外商在我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到境外周边国家开展我省紧缺的煤炭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强与省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与技术交流,不断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
(五)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
重点加强武夷成矿带以及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力争用10年时间,完成我省东部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西部重要成矿远景区1:5万区域矿产远景调查工作。抓紧修编福建省地质图、福建省矿产图、福建省煤田地质图,为社会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质信息服务。加强农业地质工作,积极开展沿海经济带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近海养殖以及人居环境改善、地方病防治提供服务。加强城市地质工作,开展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地质调查,建立三维可视化城市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五、对策和建议
(一)目前地质勘查单位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地勘单位家底薄,历史包袱重,退休人员多,地质投入经费不足,部分地勘单位技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勘查工作要求。
(2)地质工作科技人才队伍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综合研究能力不高。由于地矿系统生活、待遇比较差,地质人才流失严重,专业技术人员青黄不接,尤其是高素质的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地质科技领军人才严重短缺,出现人才危机。
(二)对策和建议
(1)中央和地方要加大对地矿系统的投入,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研究加快制定地勘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政策,重点解决好地勘单位在社会保障、职工住房、离退休人员待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2)发展地质教育,加快人才开发。发展我省地质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地质类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要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省内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国家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鼓励毕业生到地质一线就业。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要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术骨干。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工资分配政策要向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地灾资质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企
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秦皇岛地灾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贾明。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南昌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5-7楼,主营业务有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绿色建筑咨询、BIM技术运用等,致力于提供智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公司具有资质齐全、创新发展快、技术队伍专业化、服务意识强秦皇岛地灾甲级资质的特点,是一家专业从事工程建设服务秦皇岛地灾甲级资质的创新型企业。
公司现有员工1200余人,其中各类国家级注册人员百余人,且中、高级以上职称人数占员工队伍秦皇岛地灾甲级资质的60%以上。公司现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含十项业务类型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含六项业务类型)、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甲级,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含五项业务类型)、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勘察(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工程资信、地灾防治等多个专项资质,并顺利通过了企业诚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管理体系的认证。公司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单位、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单位、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单位、江西省绿色建筑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江西省新三板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及南昌县装配式建筑理事单位。
公司自创立以来,一直以“做完美工程的守护者”为使命,经过二十余年的创新发展,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在全国各地共设有50余家直属公司及办事处。迄今为止,公司共承接了包括江西省省级党政机关搬迁置换项目、南昌市沿江中南大道改扩建工程、紫金城、银河城、华南城、云中城、莱蒙都会等4500余项工程咨询管理业务。其中投资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有500余项,合计工程总投资额达数千亿元,年产值超3亿元。所服务的工程均能实现安全、优质竣工,从未发生一起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江西省杜鹃花奖”“地市级优良工程奖”等累计1000余项。

2016年,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证券代码838428秦皇岛地灾甲级资质;与大成国资、省地产集团签约,实现“国有和民营”的混合制改革;同时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17年,荣获南昌市和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连续多年荣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南昌高新区突出贡献企业、南昌高新区先进企业。
2018年,获批建立了南昌市院士工作站;南昌市建筑业协会诚信评价AAA项目;南昌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2019年,连续多年获得先进造价咨询单位;入选映山红行动,成为江西省首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2020年,荣获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综合实力百强、中国工程监理行业综合实力百强、中国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综合实力百强、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BIM咨询公司综合实力50强、挖贝新三板“年度高新技术领军企业”奖。
2021年,荣获高新区纳税重大贡献企业、“南昌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全国工程监理招标采购供应商百强企业”。
2022年,通过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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