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单位,贵州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单位有哪些
贵州省司法鉴定中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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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中心贵州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单位,办公室地址位于被中国气象学会授予“中国避暑之都”称号的贵阳贵州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单位,贵阳 都司路,于2003年06月27日在贵阳挂牌成立,主要经营司法医学、精神病学、会计、文书、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物证技术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0年第5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5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6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宗委1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66号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12修正)
之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和市、州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和市、州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业委员会。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只需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除外。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六)获得合法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七)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质灾害资质是怎么分类的?有几个等级?
地质灾害所有都只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甲级,丙级,地质灾害资质目前主要有五个分类,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评估这五类
请问做大脑伤残鉴定在贵州哪家医院可以做?
凡是具有法医伤残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贵州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单位,均有鉴定资格。
人身损害脑部受伤伤残等级鉴定贵州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单位,不是由医院鉴定贵州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单位,是由司法鉴定所。当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大部分都是医疗机构的专家,也有医疗机构成立有司法鉴定机构。凡是经批准具有法医伤残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均有资格进行脑部伤残司法鉴定。
受害者申请司法鉴定,一般应当与侵权人协商选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制定,这样可以避免诉讼阶段因为对方不认可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在贵州省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可以登录贵州省司法行政网查询,进行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