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地灾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法人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法人变化,需要准备资质变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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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身份证、职称证、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前款规定以外企业法人变化,需要变更资质的: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建筑企业资质更换法人
法律分析地灾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四种。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地灾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等。
法律依据地灾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地灾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变更后资质怎么变更
以广东为例,资质变更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窗口人员核对原件)。
2、受理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性补正资料告知。
对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
4、审批局领导审批。
5、制证文书制作。
6、发证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取证。
许可咨询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
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咨询工作程序: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扩展资料:
所需材料:
1、《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资质证书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仅申请冠省名的企业需要提交);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6、企业上级主管机构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文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
7、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资质变更核准
地质灾害治理需要哪些人员?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有什么人员要求-
专业代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协助人力资源招聘技术人员;公司每年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目前执行网上年检,也非常方便;按建设厅,市建委要求计划并组织每年的安全员,造价员,监理员,见证取样,人防监理人员的培训及续教育工作。对技术人员能力提升,评定工作的上报及跟踪。建立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及维护。公司人员的使用,借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同意。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与维护,不可忽视,有实力的企业可以专门建立一个部门,对所有的人员证书的管理,资质的维护升级等工作,可以做一个详细的安排,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新的资质需求。并贯彻落实。
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资质单位、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
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救治、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