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海洋牧场需要什么条件
海洋牧场详细资料大全
“海洋牧场”是指在一定海域内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采用规模化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像在陆地放牧牛羊一样,对鱼、虾、贝、藻等海洋资源进行有计画和有目的的海上放养。
基本介绍
中文名 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海洋牧场 外文名 :Marine Ranching 海洋牧场的涵义,海洋牧场建设环节与过程,分类,海洋牧场的目的,国内外海洋牧场建设, 海洋牧场的涵义 关于海洋牧场的概念,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海洋牧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海域里,为了有计画地培育和管理渔业资源而设定的人工渔场。首先营造一个适合海洋生物生长与繁殖的生境,并进行水生生物放流(养) ,再由所吸引来的生物与人工放养的生物一起形成人工渔场,依靠一整套系统化的渔业设施和管理体制,将各种海洋生物聚集在一起,如赶着成群的牛羊在广阔的草原上放牧那样,建立可以人工控制的海洋牧场,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作为渔业生产基础的水产资源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海洋牧场建设环节与过程 根据国际上已有的经验与相关研究,海洋牧场建设内容可以归纳为5个主要环节与过程: 一、生境建设,具体包括对环境的调控与改造工程以及对生境的修复与改善工程。主要是通过投放人工鱼礁、改造滩涂等措施为鱼群提供良好的生长、繁殖和索饵的环境。 二、目标生物的培育和驯化,采取人工育苗和天然育苗相结合,扩大种苗培育数量,通过生物工程提高种苗的质量,建立种苗驯养场,从采卵、孵化直至育成幼体,实现规模繁殖、最佳化选择、习性驯化和计画放养。 三、监测能力建设,包括对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生物资源监测。 四、管理能力建设,包括海洋牧场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政策研究等。 五、配套技术建设, 包括工程技术、鱼类选种培育技术、环境改善修复技术和渔业资源管理技术。 分类 依据海洋牧场的功能,可将海洋牧场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 ①渔业增养殖型海洋牧场。目前最常见的海洋牧场类型,一般建在近海沿岸。渔业增养殖型海洋牧场产出多以海参、鲍鱼、海胆、梭子蟹等海珍品为主。 ②生态修复型海洋牧场。这一类海洋牧场以鱼类产出为主。生态修复型海洋牧场属于目前海洋牧场受鼓励的发展方向。我国北方地区往往以近海中小型生态修复海洋牧场为主,南方地区以外海大中型生态修复海洋牧场较多。 ③休闲观光型海洋牧场。随着休闲渔业的兴起而出现,多嵌在其他类型海洋牧场之中,是海洋牧场管理开发的一项新兴产业。 ④种质保护型海洋牧场。多由科研机构或大型渔业公司投资,以近海沿岸海珍品、鱼类的资源养护为主要功能。 ⑤综合型海洋牧场。我国在建的牧场多以综合性海洋牧场为主,一般兼顾一项或多项功能,最常见的是在渔业增养殖型海洋牧场开发休闲垂钓功能,在生态修复型海洋牧场中开发休闲观光功能和鱼类增养殖功能等。 海洋牧场的目的 随着捕捞强度逐渐增加,海洋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现象日益严重,海水养殖业作为对海洋捕捞的补充,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海水养殖带来的环境、病害及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渔业发展中的资源与环境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海洋水产养殖业乃至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致力于海洋牧场的研究、开发和套用已成为主要海洋国家的战略选择,也是世界已开发国家渔业发展的主攻方向之一,值得我国密切关注、研究。我国资深院士曾呈奎先生在上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海洋农牧化”的构想。 开展海洋牧场建设,其一是为了提高某些经济品种的产量或整个海域的鱼类产量,以确保水产资源稳定和持续的增长。其二是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重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生态渔业。 国内外海洋牧场建设 日本海洋牧场发展概况 基本情况 海洋牧场的构想最早即由日本在1971年提出,1973年,日本又在冲绳国际海洋博览会上提出:为了人类的生存,在人类的管理下,谋求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协调发展。1978年~1987年日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栽培渔业”计画,并建成了世界上之一个海洋牧场——日本黑潮牧场。日本水产厅还制订了“栽培渔业”长远发展规划,其核心是利用现代生物工程和电子学等先进技术,在近海建立“海洋牧场”,通过人工增殖放流(养)和吸引自然鱼群,使得鱼群在海洋中也能像草原里的羊群那样,随时处于可管理状态。 1991年,日本 *** 栽培渔业的预算达到48.6亿日元,放流的渔业品种达94种,放流规模百万尾以上的种类超过30种。仅每年投到人工鱼礁的资金就达589亿日元(折合人民币42亿元),中央 *** 和县 *** 、市町村各负责50%。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沿岸20%的海床已建成人工鱼礁区,2003年北海道地区秋季大麻哈鱼的捕捞量猛增到5500吨。 管理和实施情况 1963年,日本专门成立了栽培渔业协会,负责管理和发展栽培渔业。2003年,日本对水产机构进行改革,基于提高研究和开发的效率,确保研发体制连贯的考虑,将栽培渔业协会并入日本水产综合水产研究中心,由日本水产综合水产研究中心全面接管此项工作。该中心设有栽培管理课和遍布全国沿海多达16个栽培渔业中心,专司栽培渔业项目管理和栽培渔业技术的研究、评价和实施工作。此后,该中心对单位内部的栽培渔业进行了体制和机制整合与改革,进一步理顺了和地方 *** 、自治团体的关系,加强了与都道府县等各级 *** 的联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计画进行了重新评估,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栽培渔业的普及,落实。 韩国海洋牧场发展概况 基本情况 1994年~1996年进行了海洋牧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 海洋牧场计画”,该计画试图通过海洋水产资源补充,形成( 制造) 牧场,通过牧场的利用和管理,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增长和利用极大化。该项目计画分别在韩国的东海(日本海)、韩国南部海域(对马海峡) 和黄海建立几个大型海洋牧场示范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有优势品种的培育, 在形成系统的技术体系后,逐步推广到韩国的各沿岸海域。1998年,韩国首先开始建设核心区面积约20km的海洋牧场。经过努力经营,2007年6月竣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统营牧场取得初步成功后正推进建设其他4个海洋牧场,并将在统营牧场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套用到了其它海洋牧场。 管理、建设和运行模式 建设之初由韩国海洋研究院具体负责主持实施,但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无故推托任务、浪费科研经费,受到韩国检察院处分,2007年,海洋水产部决定将该项目移交给韩国国立水产科学院管理。韩国国立水产科学院在项目执行中发挥管理监督、签订契约、总体关系协调、具体课题研究、品行表现评价等领导和中坚作用,该院成立了海洋牧场管理与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建设过程及核心技术。 以已建成的统营海洋牧场为例,建设过程分三个阶段:一是成立基金会和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研究机构、实施机构等。二是增殖放流资源,建设海洋牧场。三是后期管理和建设结果的分析评估。其中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围绕区域地理和生态特征展开,重点研究了:生态学特性与建设模式设定、生境的改善、鱼类增殖、海洋农牧化使用和管理四个方面,其核心技术体系包括四个方面:海岸工程及人工鱼礁技术,鱼类选种、繁殖及培育技术,环境改善和生境修复技术,海洋牧场的管理经营技术。其他如放流技术、放流效果评价、人工鱼礁投放效果评价、牧场运行和监测技术、设施管理、牧场的经济效益评价、牧场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模式研究等也很重要。 效果评价 以已建成的统营海洋牧场为例,一是该海区渔业资源量大幅增长,已达900多吨,比项目初期增长了约8倍。尤其在建设海洋牧场之前资源量已经减少到近乎绝迹的平纳,目前资源量已达到100多吨,大大超过了预期目标。二是当地渔民收入不断增加,已从1998年的216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8万元)提高到2006年的2731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3万元),增长率达26% 。值得一提的是,水生生态系统保护研究是海洋牧场研究中容易忽视的一环,项目实施工程中,可能会因为盲目追求某一鱼类品种种群数量的增长而严重破坏区域水生生态,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据笔者了解,韩国统营牧场在建设过程中,就因为过度放流和增殖某种鱼类而破坏了区域水域生态,修复尚待时日,教训值得吸取。 美国: 1968年提出建设海洋牧场计画,1972年付诸实施,1974年在加利福尼亚海域利用自然苗床,培育巨藻,取得效益。 中国的海洋牧场建设 我国海洋牧场建设的构想最早由曾呈奎院士于1970年代提出,即在我国近岸海域实施“海洋农牧化”。1979年,广西水产厅在北部湾投放了我国之一个混凝土制的人工鱼礁,拉开了海洋牧场建设的序幕。从1981年至1988年,我国其他沿海8个省市分别投放了大量的人工鱼礁,体积总计20多万立方米,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入21世纪以来,沿海各省市充分利用海洋资源,积极进行人工鱼礁和藻场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牧场。 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海洋局每年都安排资金在全国沿海地区开展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辽宁省是我国最早建设海洋牧场的沿海省份,大连的獐子岛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最大的海洋牧场,为其他地区海洋牧场的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山东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施《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规划》,在全省沿海大范围开展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连云港海州湾、厦门五缘湾、珠海万山群岛、海南三亚等地也已启动建设不同规模的海洋牧场。浙江舟山市的白沙、马鞍列岛两个农业部海洋牧场示范项目已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从总体上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等沿海省份,海洋牧场已经实现规模化产出。但是,我国海洋牧场建设总体上仍处在人工鱼礁建设和增殖放流的初级阶段。
日照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和协同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海洋牧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海洋牧场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气象、海事、海警、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以下海洋牧场管理工作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海洋牧场保护和利用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洋牧场的管理能力和发展水平。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宣传胶东经济圈各设区的市关于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广工作经验,营造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洋牧场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上交通、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港口、旅游、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条 海洋牧场建设应当符合海洋牧场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十一条 建设海洋牧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合理设计人工鱼礁及海藻(草)场建设、底播增殖、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休闲渔业开发等配置模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内容。第十二条 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在海洋牧场内建设人工鱼礁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手续。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第十三条 建设海洋牧场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经会商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海洋牧场需要配套建设岸基设施、休闲渔业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功能设施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海洋牧场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栖息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
本条例所称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在特定海域中人工投放的构筑物或者设施。第三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协同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洋牧场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以下海洋牧场管理工作: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第七条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洋牧场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提出总量控制要求,并对规划布局、礁区选址、建设规模及人工鱼礁工程设计等进行论证,明确海洋牧场功能定位。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上交通资源、环境保护、港口等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海洋牧场建设应当符合海洋牧场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十条 建设海洋牧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合理设计人工鱼礁及海藻(草)场建设、底播增殖、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休闲经营等配置模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内容。第十一条 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海洋牧场内建设人工鱼礁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手续。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二条 建设海洋牧场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经会商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海洋牧场需要配套建设岸基设施、休闲经营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功能设施的,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海洋牧场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第十四条 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属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第十六条 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我国发展渔场和海洋牧场的有利条件
我国发展渔场和海洋牧场的有利条件:我国除拥有众多的洋特色的休闲渔业项目。优良港湾、具有优越的自然条件之外,在水产学及相关学科也都具有较强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海洋牧场的建设要有适宜的自然条件,主要指海洋牧场所在海域的自然特征,主要包括空间、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包含海洋功能区划类型、水深、流速、底质类型、水质、初级生产力和渔业资源状况等。
建设海区应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根据水深、流速和底质类型等信息合理开展海草床修复、人工鱼礁及其他生态设施的构建。
建设海洋牧场要注意:
1、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把握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定位,始终将资源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实现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
2、坚持质量兴渔、绿色兴渔,充分发挥海洋牧场对海洋渔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之路。
3、坚持产业融合发展,把海洋牧场打造为涉渔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平台,不断提高海洋渔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4、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海洋牧场与渔港经济区建设协调并进,发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先行先试和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渔港经济区发展整体水平。
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的规划建设、开发经营、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海洋牧场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海洋牧场建设专项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旅游、国土、港口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海洋牧场建设、管理、保护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海洋牧场规划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八条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完善功能的原则。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与渔业养殖、环境保护、海岛保护、港口、水利、旅游等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目标和依据;
(二)海域范围和功能区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人工鱼礁建设的技术要求;
(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海洋牧场建设。
海洋牧场规划区内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牧场建设。其他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海洋牧场建设。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或者继承。
海域使用权出让、流转应当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海洋牧场海域使用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海洋牧场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由财政资金或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海洋牧场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第十四条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第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实施要求。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技术规范和实施要求,包括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环保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 依法占用海洋牧场从事海洋工程开发利用的,应当负责建设不低于同等规模的海洋牧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已批准用于海洋牧场建设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一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第三章 开发经营第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性海洋牧场的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
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和协同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需政府投入的海洋牧场建设资金和相关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牧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科技、审批服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警、消防、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以下海洋牧场管理工作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宣传胶东经济圈各设区的市关于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广工作经验,营造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本市海洋牧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牧场规划,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九条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完善功能的原则。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养殖水域滩涂、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港口、水利、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海洋牧场规划需要的资质:
(一)规划目标和依据;
(二)海域范围和功能区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人工鱼礁建设的技术要求;
(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海洋牧场建设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海洋牧场做大做强。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创建主体给予相应奖励。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由财政资金或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海洋牧场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但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除外。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未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