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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人员资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人员资质查询

田咏德6个月前 (05-22)规划资质代办16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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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二章 编 制第二章 编 制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五条 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2.2.1 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4号)指出:“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关于正在编制的各类规划的要求、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宣示。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为指导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陆续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制度体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中明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方法和进度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为了指导省级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发[2001]212号)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供各省(区、市)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指导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时使用。在全国和各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各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推进,2001年5月全国31个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至2002年年底全部发布实施。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共有1500多个市、县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规划,部分县(区)根据上级规划要求编制了规划实施方案。此外,一些地方还编制了矿区规划,如湖北省编制完成了4个矿区规划,湖南省开展了宜章县梅田煤矿、永兴县麻田煤矿区和雪峰山金矿区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浙江省、江苏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规划立法工作,对规划编制在地方法规中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使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2.2.2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要使矿产资源规划得以顺利实施,规划的实施管理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规定了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公示、规划备案、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为了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制定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2001]22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1号)。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进一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5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83号),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评估情况于2006年报告了国务院。为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水平,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26号)、《关于试行〈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5号),督促各地加紧研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矿产资源的管理效率。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实施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规范规划管理。大部分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等规章制度,使矿产资源规划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和审批等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如湖南省起草了《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方案编制,探矿权与采矿权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查、规划审查与公告制度、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等方面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单位印发了规划简本,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探索出规划实施管理的许多经验,为今后矿产资源规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3 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相关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将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的过程。矿产资源规划作为一种政策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调,并得到权力机构的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发展各个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为了保证矿产资源规划政策的实施,需要对这些政策进行进一步深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依据并运用规划来不断地推进这些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也可检验这些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这也需要各层次规划的协同。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而言,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是其基本的职责,运用规划层次的推进作为其基本手段,保证矿产资源规划能够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得到体现,使政策的内容具有实体性。

对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同的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关乎矿产资源规划或与规划紧密相关的政策措施,必然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发布实施的有关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措施,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紧密相关。以下摘录与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表2.1)。

表2.1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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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政策的指导下,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积极探索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推进规划的实施。绝大多数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的宣传力度,建立并执行各类计划和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加强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划实施中,探索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投入运作机制、责任分工机制、政府对矿业权市场调控机制等4个机制;围绕调整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整开采总量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严把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关、监察督促关、对违反规划的查处关,强化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了推进矿山企业联合重组,将经济补偿问题就地解决;采取先办矿山环保设施准建证、后办采矿许可证的办法,有力保证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树立和增强广泛宣传意识、扩大影响意识、主动参与意识等“三个意识”,做好主动服务。山东省通过争取上级和本省安排基础调查资金、利用国家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制定鼓励治理塌陷地的优惠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建立了规划实施工作领导责任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规划编制和实施同步开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起草了《关于河南省支柱产业矿产资源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铝土矿资源形势分析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及建议》,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战略提供了科学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纳入会审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从矿区范围划定、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扩展到改扩建、延续变更等换证项目,并延伸到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后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有效地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执法监察与规划管理业务。辽宁、吉林、内蒙古、四川等制定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用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见表2.2,当然,所列举的有些是属于矿政管理的法规、文件,这些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规划的实施起到了作用。

表2.2 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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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开发可行性研究资质要求

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以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为基本目的和中心,编制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绿色和谐、结论明确。应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有效监督和实施采矿权设置的需要。

1.3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其中大型煤矿应具有相应矿种甲级资质。省外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矿种甲级资质并须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1.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基本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 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资源储量备案基准日至方案编制基准年(月)之间的矿山资源量变化情况(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

3. 国家或省、市(区)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相关行业规划;

4. 国家及省部委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

5. 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编制委托书;

1.5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中采用的术语、图例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和常规。煤矿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制图应符合《煤炭矿井制图标准》(GB/T50593-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制图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50564-2010)。

1.6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中采用的量纲、单位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应对矿山建设、生产状况,特别是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全面详细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的文字和影像记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八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业开发总量,优化矿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用途的矿产资源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禁采区、规划限采区和规划开采区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市(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经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探矿施工过程中违反勘查设计取得的矿产品,应当上交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六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产资源状况相适应,严格限制小型矿山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

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资质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制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有关评估标准,对规划编制机构实行资质等级认定和编制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一般要求规划编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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