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厦门土地资源交易中心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
一、 土地使用权转让 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的手续材料主要有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 1、用地申请 2、 土地使用证 (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 营业执照 复印件、 法人代表 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拓展资料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 继承 等方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 土地租赁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正常使用的时候是被允许通过利益的交换而产生转让的行为,但是这种权利的转移是需要经过国家部门的登记和合法的办理程序,而转移权利需要公民提交很多的手续材料,其中就包括当事人的申请和证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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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资质怎么办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规划资质如何办理
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
2、立项批复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厦门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办理,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厦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合理利用国有土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厦门经济特区的繁荣,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出让)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指定用途、年限及附有其它条件的土地提供给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经营,土地使用人向市政府交付土地出让金(即地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以下简称抵押)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是指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含继承、赠与、买卖交换)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和自然人。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在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各类自然资源,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范围。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让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由市土地局负责收取,并提取百分之八作为土地有偿出让劳务和土地管理费用,百分之九十二上缴市财政作为土地开发基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专款专用。第七条 凡通过本办法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再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标准缴纳场地使用费。第八条 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主管本市因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登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事务。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可依法对已出让、转让的土地实行征用,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征用时的时价,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外汇支付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外汇给予补偿)。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第十条 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统一由市政府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二)招标、(三)公开竞投。第十一条 以协议、招标、公开竞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第十二条 市土地局、规划局应向预期受让人提供有关下列资料和规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块的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
(三)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五)出让的年限和形式。
(六)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投标时需缴纳的保证金额。
(七)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符合指定条件的预期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市土地局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协商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
(一)土地预期受让,应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性质、申请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
(二)市土地局接到用地申请报告后,于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提供土地规划用途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说明情况退回申请。
(三)预期受让人在得到市土地局有关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出让金的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四)市土地局在接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后,应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五)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土地合同,并由受让人支付定金。
(六)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向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说明以密封书面的形式,参加竞投指定地块的使用权,由指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者,招标内容及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