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最新消息
通过司法拍卖拿到的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出让合同的手续,懂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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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易网如何解读山西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中央要求
(一)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提升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有力支撑了粮食生产连续五年创历史新高,农民收入连续五年快速增长。实践证明,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建设山西特色现代农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由路径。当前,我省现代农业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任务艰巨而紧迫。各地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以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发展,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中央出台的农村土地流转意见,是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又一纲领性文件,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指明了改革方向和创新路径,设定了基本原则和底线。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土地流转意见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深刻领会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牢固坚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改革为动力、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紧紧抓住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全面提升,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但绝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避免走弯路。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各地要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契机,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完全一致,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账簿完善、权证齐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应当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姓名写入权证,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四)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开展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从2015年开始,全省全面推开这项工作,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第三年扫尾完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要加紧推进,能快则快。各地要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用符合标准规范、科学高效、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加强调查研究,以县为单位认真研究并依法制定解决确权政策性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市为单位加快航拍进度,于201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数字正射影像底图的采集处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组织建立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市、县要按照统一部署同步做好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乡、村要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强化管理服务、方便群众查询。确权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分级分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村集体和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三、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五)鼓励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及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流转奖补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计价折股。提倡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土地。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流转双方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扶持力度。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区域,优先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原有的各级各类种粮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优先安排。在晋中市祁县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七)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根据我省实际,现阶段对以种粮为主,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各地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也应充分考虑本地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户经营管理能力和投入产出率等,科学确定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严禁人为归大堆、垒大户,搞政绩工程。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要注重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八)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总结推广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科学确权、规范交易、严格鉴证、公正评估、安全担保和抵押融资“六统一”运营模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总结推广新绛县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经验,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搭建交易服务平台,建立流转监测制度,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九)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采取委托流转的,受托方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行为。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格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土地流入方必须按照合同的合法约定使用土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加强耕地保护,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县、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大力发展家庭农(牧)场。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要优先鼓励支持流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利用雁门关地区牧坡牧场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小型家庭牧场。制定实施方案,在雁门关地区规划建设粮草经济试验区,以家庭农(牧)场为载体,开展农业粮草经济试点,发展以口粮、饲料粮、草饲粮为标志的新型三元粮食结构,推动现代农牧业的发展。修订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将草饲粮作物种植纳入规划区范围,规划和建设一批小型牧场。完善家庭农(牧)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为承包农户开展生产服务的职能,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入、设施投入等入股,发展劳务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用水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开展信息、技术、销售等互助合作和联合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开展联合营销等多种形式发展联户经营。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358”示范社建设行动,每年建设300家省级、500家市级、800家县级示范社,支持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注册自有商标,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通过合作与联合发展跨区域、跨产业联合社。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弄虚作假的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依托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严格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鼓励合作社成员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十四)推进农工商一体化、产购销储运一条龙经营。结合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特色农产品战略支撑项目和企业产业扶贫开发等工程项目的实施,引导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增值利润,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结合规划实施的七大产业振兴翻番工程,着力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带动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进入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领域开展原料基地建设,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各地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新。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将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工程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5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以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农业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和发行私募债,推动具备一定品牌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服务“三农”的金融组织。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新险种、新产品。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工商企业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研究提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办法。单个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租期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剩余期限。县乡政府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制度,对租赁农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开展主体资质和经营能力审查、经营项目审核、土地用途审核和风险防范审核。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市、县两级备案制度。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分级备案标准和备案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各地要按照土地受让方缴纳为主、地方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风险保障金制度。
六、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加强能力建设,拓展服务范围。探索“专家+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农技推广机制。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给予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支持,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服务。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
(十八)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在粮食主产县和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鼓励发展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集成化、大型高效复式作业机具。支持家庭农(牧)场通过发展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改善生产条件。完善农机和农艺融合机制,大力推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农机深松整地、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或主要生产环节代耕、代种和代收等农机作业服务。支持建设农村机耕道、农机场库棚和农机维修网点等农机化基础设施。
(十九)实施10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纲要(2015—2020年)》,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狠抓每年10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精准确定培育对象,开展精细化培训,到2020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70万人。在全省建设并分级认定300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和300个实训基地,搭建专业化、多元化、广覆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平台。构建远程网络教学支撑与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信息化步伐。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把青年农民纳入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
(二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手段,加快建设高效顺畅、安全可靠的农产品流通网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提升规模化服务水平,整合承接各种涉农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资料服务、农业品牌创建、销售市场开拓等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管控严、服务活、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土地问题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宣传引导,落实政策措施,保障工作经费,开展改革试点,培育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国土空间规划资质代替城乡规划资质
不需要资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的社会中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很多情况下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1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他土地)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其中一等地亩,二等地亩,……(可具体列表说明)。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元/亩,(或实物公斤/亩),合计元。流转土地的农业税费由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本社区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签字:年月日
乙方(受让方)签字: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共同遵照执行。
之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项目开发权之状况
(一)土地使用权状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
(二)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三)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二条 本协议之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三条 转让价款之支付
(一)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_________%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三十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二)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
(三)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资料的交付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法定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地块概况
土地座落:
地号: 号
规格:
使用权类型:土地
宗地面积: ,转让面积:
后附宗地平面示意图。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甲乙双方认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整(¥ 元整)。
2、付款方式: 年 月 日一次性付大写人民币 整(¥ 元整)。余款大写人民币 整(¥ 元整)待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第三方办理完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土地面积 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纠纷,无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无明显有损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3、甲方保证乙方利益不受损害,在该宗地周围道路享有通行权。
4、乙方有权将该土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干扰行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负有的全部义务和作出的所有保证、承诺和责任届时全部转让给受让之第三方。
5、甲方保证过户的可行性、合法性,并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承担。
6、甲方拿到与该宗地相关的手续和单据后无保留地全部交给乙方。
7、如果该宗地有权属不清或面积不符等明显有损于乙方利益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的让乙方在其他搬迁安置地中任选一宗,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以上协议条款,甲方有违约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本宗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伍倍以上的违约金,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按印后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4
转让方(甲方):宁茶芬,女65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宣威市人,住落水镇黄路村委会6组。
受让方(乙方):徐应碧,男40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宣威市人,住址同上。
经双方在一起平等协商,由甲方将权属自己位于本村“陶家田”约0.12亩土地使用权作价11600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元整)永久转让归乙方所有,特将有关事项拟订如下。
一、该地不计准确面积,该地四址界线:东至王世扩地埂;南至王继伟地埂;西至公路;北至徐应碧地交界。
二、乙方将上述转让费于20xx年12月5日当面一次性付清甲方后,该地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占有权、处置权一切完满权属当即归乙方所有。
三、乙方对该地权属成立后,土地如因国爱征收,土地征收被偿费及国家给的优惠安置待遇由乙方享受。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保留一份,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后当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20xx年12月5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5
转让方: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受让方:武汉xx物资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前言
1、甲方转让的本宗地因没有补齐土地出让金,土地证没有办下来,甲方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即持有的与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办事处20xx年8月26日签订的《投资开发合同书》,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收据,武汉市xx区土地局关于对违法用地处理(包括本宗地)的会议纪要。甲方承诺对该块土地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控制权。
2、甲方承诺本宗地为工业用地,取得方式是出让取得,相关手续完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即使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不完善处,甲方均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均自行承担费用解决。
3、乙方承诺受让本宗地的目的是取得符合两规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能在本宗地建设符合当地环保标准的加工、仓储及物流项目,甲方承诺协调本宗地的用途不限于仅兴建安全、健康、环保的农产品食品加工项目及配套设施,实现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
双方在此条件下,就本宗地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一)、本宗地位武汉市xx区xx街,约30亩,东至湖北xx公司,西至xx公司,南至园区大道,北至xx村,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甲方提供的武汉市xx区xx街规划土地管理所的证明)
(二)、转让的本宗地还包括该宗地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二、土地转让价款
(一)、单价每亩xx万元(工业地价),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过户更名产生的所有税费,土地约30亩,总价约xx万(土地面积以土地证为准)。土地面积误差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付款方式分三期:
1、之一期:。协议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xx万,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证办证、更名过户手续使乙方取得土地证,乙方取得土地证后3日内,甲方将本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没有任何瑕疵全部移交乙方,双方签定移交确认书后,乙方应当在十日内向甲方支付xx万元。
2、第二期:乙方在取得土地证并签定移交确认书后3个月内再支付甲方xx万。
3。、第三期:乙方在在取得土地证并签定移交确认书后6个月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三、责任承担:
交付前本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本宗地管理、控制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责任,交付次日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特别约定:
(一)、甲方承担本宗地在办证、过户更名等土地转让环节所产生的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收益金、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罚金等所有税、费。
(二)、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另付甲方本宗地的院墙和建筑物、构筑物xx万元。
(三)、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完成本宗地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报建等手续。
五、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保证条款的不真实,经土地行政管理确认,本宗地不是甲方承诺的实际状况(土地取得方式:出让;土地性质:工业用地;土地用途:加工、仓储及物流项目设施),致使乙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在三十日内,甲方双倍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后,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继续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二)、因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办证、过户手续,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后,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继续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三)、乙方没有按期支付甲方转让款,每迟延一日,支付迟延支付总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以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提交仲裁或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附件:
甲方代理人:乙方代理人: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6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之一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总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该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详见所附宗地图及宗地图的经济指标),该地块的开发状况已经双方踏勘认可。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让渡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商住项目,乙方受让后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以及乙方自愿承担该部分土地转让双方发生的所有税费。
第五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七条
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10日内,甲方依照规定办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同意从签订合同之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开户银行: 。
第十条
乙方受让该地块后,受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1%缴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修建。
第十四条
如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土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7
甲方(出让方):地址:
乙方(受让方):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其中一等地亩,二等地亩,(可具体列表说明)。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元/亩,(或实物公斤/亩),合计元。流转土地的农业税费由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本社区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
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协议,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签字:年月日
乙方(受让方)签字:年月日
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先后顺序或者哪个证先拿到?
土地证最先拿到,依次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证。
只有拿到土地证,才可以工程规划。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扩展资料: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并且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确定如果想得到划拨土地,首先要明确自己企业的性质,和房地产开发资质。必须要先递交土地申请,到当地市规划局办理《土地选址意向书》(若所看中的土地上有建筑物,要到房产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到规划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15年3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开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证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山西土地规划资质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成交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内容。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公示价格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