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最新
什么是规划师资格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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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注册规划师报考条件及科目
注册规划师报考条件及科目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1980年底前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即本专业以外的其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1982年及以前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考试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初始注册:
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城市规划师
城乡规划资质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注册规划师资质规定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