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出让办法,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出让办法全文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2008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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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第五条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第六条 省外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但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首先保证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设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
(二)冒用持证单位名义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
(三)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或图章的;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设计委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第十三条 除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外,其他的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时,须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负责修订完善,并承担所需的各项费用。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各项重要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前,应当通过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
除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前,应当通过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第十七条 审查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时,应当先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90天内,对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委托单位不得接受。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注明资格证书单位名称、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改正。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举办全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活动,对取得优秀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搞城市规划的,一般要熟悉那些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市建设部分
Urban Construction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
CJJ 75-97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GB 5029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98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日
1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第84号令发布)
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6月8日建规字333号文发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ode for urban planning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
CJJ 57—94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市 规 划 制 图 标 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GB/T 50331-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年11月4日建城字第784号文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The Standard of Loadings for the Municipal
Bridge Design
CJJ 77-98
主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of district heating network
CJJ 34—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21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1999-06-04发布 1999-06-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Field
CJJ 83-99
主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2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年4月5日建设部发布)
2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36号发布)
26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 行)
(2000年2月14日建村[2000]36号文发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2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 124-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 124-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d
GB 50201—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月1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
GB 50298-1999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standard for Graphic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JJ 67-95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
设计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tructures
GB/T 5028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36中国人民共和国家标准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Vocabulary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CJJ 65-95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4月1日
3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3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3号发布)
39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3日)
4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44号发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Standard measurement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7月1日
4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4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公安部 建设部[88]公 (交管)字90号 1998年10月3日)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use
GB 50335-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45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试 行)
(2000年4月6日建村[2000]74号文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47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Market Planning of Town and Township
CJJ/T 87-200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49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 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当然,各地还有地方标准,这只是一些常用的,还有许多要在实践中查找资料了。
呵呵,祝你学习愉快!!!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