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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规划资质证书,河北省集体用地建设使用权证

黄苏微7个月前 (05-11)规划资质代办16

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怎么样?

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是2005-06-08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区北港镇515队。

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300776164950F,企业法人赵明川,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大地测量服务、城乡规划定线、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桥梁测量、矿山测量、隧道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竣工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外业地理信息;按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有效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海洋工程的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岩土工程钻探;房产测绘服务;工程监理;农村土地整理服务;土地规划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31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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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河北恒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3010万,具有国家甲级互联网地图资质,国家甲级测绘资质,乙级规划资质,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系统集成资质,并被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双软认证企业。是从事测绘、勘查、土地规划、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软件研发、电力工程等多元化高科技企业。

法定代表人:翟中原

成立时间:2002-10-25

注册资本:30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01000000943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1号楼6楼

石家庄土地评估公司

河北新世纪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评估行业最具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的权威机构。1994年始于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所属河北省土地估价所,2000年10月25日脱钩改制组建公司。

河北省唯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单位,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河北省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同时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土地规划机构登记证书》、A级《拍卖企业证书》、《拍卖经营批准书》、一级《房产中介机构资质》、丙级《测绘资质证书》、《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资格。

执业范围:基准地价评估、宗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征地区片价评估;土地整理可研分析、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籍测绘、土地征用勘测定界、土地登记代理;拍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物品和财产;工程招标代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服务。

团队人才:拥有员工50人,90%以上员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4名。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土地估价师11名,房地产估价师9名,房地产经纪人5名,土地登记代理人6名,拍卖师3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2名,造价工程师3名。

企业宗旨:客观公正 诚信务实 铸就品牌 回报社会

企业理念:规范执业 专业领先 信守承诺 高效优质

企业愿景:成为多元化发展,拥有雄厚技术力量,在省内同行业占主导地位,在国内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打造成为河北省土地评估首选权威机构,河北省国土资源专业服务机构。

土地规划资质在河北国土厅哪个处备案

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甲、乙级土地规划机构在河北省承担规划修编任务的,要在省厅规划修编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河北建立“五证齐全”商品房项目发布制度

河北新闻网讯(杨林)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通知,建立“五证齐全”商品房项目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五证齐全”商品房项目信息,并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引导群消费者选购“五证齐全”的商品房。

通知显示,河北各地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及时将项目详细信息、预(销)售许可信息、楼盘表信息等对外发布。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及资质等级、项目位置、项目建设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预(销)售许可信息包括:许可(备案)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批准预售的楼号、套数、面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帐户等。

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面积、销售状态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面积、销售状态等。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五证齐全”商品房项目专栏,及时、准确对外发布所有在售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添加检索功能,方便群众进行查询。鼓励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发布,提高信息覆盖面,提升购房人对商品房项目合法性的辨别能力。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3月30日前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县(市、区)4月30日前完成信息发布。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信息发布时间要在10日内完成。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贩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第八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九条 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持换发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建设或者占用土地前,以及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第十三条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缴纳规划管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费用收取办法,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占用土地。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未取得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十七条 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7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没收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费用总额10%至30%的罚款。第十八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九条 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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