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广西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
市旅游规划一定要旅游规划资质的吗
需要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的,没有资质无法进行旅游规划,最少要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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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
2、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
3、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
有没有知道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流程的
成立规划组织、开展业务、申请
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如何办理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bai: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如何申请旅游景点资质
申请旅游景点资质需要以下证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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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广西旅游规划资质申请的其他服务。第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第八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第十条 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第十一条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