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资质恢复,旅游规划资质证书
旅游规划资质取消后政府如何进行规划管理?
旅游规划是一项专业业务,如何才能让专业旅游规划资质恢复的团队和机构,干专业旅游规划资质恢复的业务,才能够避免非专业团队和机构的低质低价竞争,给旅游发展造成混乱和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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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旅游主管部门不能因为不再审批旅游规划资质,就放松旅游规划管理,相反,应该加强旅游规划的管理!建议修编旅游规划规范标准,提高规划成果评审要求,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中期与期满评价,加强旅游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管工作。
我们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扰乱市场,将给地方旅游业发展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
绿维文旅是全国知名的文旅城乡综合规划设计院,拥有旅游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设计“三甲”资质,聚焦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振兴,以"创意经典·落地运营"为理念,以开发运营策划为前提,以规划设计为核心,整合顶层设计、投融资、开发、建造、运营、培训等业务板块,打造“泛旅游开发运营服务平台”和“泛旅游开发运营生态圈”,为文化、旅游、大健康、体育、农业、教育、房地产等区域综合开发运营及项目落地建设,提供顶层设计、投融资、开发、建造、运营、培训等全链全程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8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资质恢复的决定》已经 2021年11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旅游规划资质恢复,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 胡和平
2021年12月23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资质恢复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旅游规划资质恢复,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