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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

余承天5个月前 (05-10)规划资质代办13

固体矿产开发可行性研究资质要求

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应以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为基本目的和中心,编制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绿色和谐、结论明确。应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有效监督和实施采矿权设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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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其中大型煤矿应具有相应矿种甲级资质。省外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矿种甲级资质并须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1.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基本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

1.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 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资源储量备案基准日至方案编制基准年(月)之间的矿山资源量变化情况(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

3. 国家或省、市(区)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相关行业规划;

4. 国家及省部委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

5. 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编制委托书;

1.5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中采用的术语、图例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和常规。煤矿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制图应符合《煤炭矿井制图标准》(GB/T50593-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制图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50564-2010)。

1.6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中采用的量纲、单位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应对矿山建设、生产状况,特别是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全面详细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的文字和影像记录。

一级地下矿山开采资质归哪往下发放?

采矿许可证是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那么,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下面为大家整理了采矿许可证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1)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3)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4)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6)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2.2.1 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4号)指出:“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关于正在编制的各类规划的要求、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宣示。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为指导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陆续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制度体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中明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方法和进度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为了指导省级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发[2001]212号)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供各省(区、市)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指导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时使用。在全国和各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各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推进,2001年5月全国31个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至2002年年底全部发布实施。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共有1500多个市、县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规划,部分县(区)根据上级规划要求编制了规划实施方案。此外,一些地方还编制了矿区规划,如湖北省编制完成了4个矿区规划,湖南省开展了宜章县梅田煤矿、永兴县麻田煤矿区和雪峰山金矿区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浙江省、江苏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规划立法工作,对规划编制在地方法规中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使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2.2.2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要使矿产资源规划得以顺利实施,规划的实施管理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规定了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公示、规划备案、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为了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制定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2001]22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1号)。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进一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5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83号),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评估情况于2006年报告了国务院。为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水平,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26号)、《关于试行〈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5号),督促各地加紧研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矿产资源的管理效率。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实施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规范规划管理。大部分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等规章制度,使矿产资源规划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和审批等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如湖南省起草了《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方案编制,探矿权与采矿权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查、规划审查与公告制度、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等方面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单位印发了规划简本,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探索出规划实施管理的许多经验,为今后矿产资源规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3 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相关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将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的过程。矿产资源规划作为一种政策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调,并得到权力机构的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发展各个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为了保证矿产资源规划政策的实施,需要对这些政策进行进一步深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依据并运用规划来不断地推进这些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也可检验这些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这也需要各层次规划的协同。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而言,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是其基本的职责,运用规划层次的推进作为其基本手段,保证矿产资源规划能够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得到体现,使政策的内容具有实体性。

对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同的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关乎矿产资源规划或与规划紧密相关的政策措施,必然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发布实施的有关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措施,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紧密相关。以下摘录与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表2.1)。

表2.1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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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政策的指导下,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积极探索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推进规划的实施。绝大多数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的宣传力度,建立并执行各类计划和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加强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划实施中,探索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投入运作机制、责任分工机制、政府对矿业权市场调控机制等4个机制;围绕调整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整开采总量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严把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关、监察督促关、对违反规划的查处关,强化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了推进矿山企业联合重组,将经济补偿问题就地解决;采取先办矿山环保设施准建证、后办采矿许可证的办法,有力保证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树立和增强广泛宣传意识、扩大影响意识、主动参与意识等“三个意识”,做好主动服务。山东省通过争取上级和本省安排基础调查资金、利用国家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制定鼓励治理塌陷地的优惠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建立了规划实施工作领导责任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规划编制和实施同步开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起草了《关于河南省支柱产业矿产资源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铝土矿资源形势分析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及建议》,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战略提供了科学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纳入会审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从矿区范围划定、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扩展到改扩建、延续变更等换证项目,并延伸到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后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有效地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执法监察与规划管理业务。辽宁、吉林、内蒙古、四川等制定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用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见表2.2,当然,所列举的有些是属于矿政管理的法规、文件,这些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规划的实施起到了作用。

表2.2 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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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矿产资源资质标准

办公室主要职责: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事务;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人事法规科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规 划 科主要职责:组织研究拟定全市和重点县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上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计划财务科主要职责: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各项事业费、专项经费预决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省和市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并负责综合统计。耕地保护科主要职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征用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拟定、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农地保护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并实施监督检查。地籍管理科主要职责: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办法细则;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科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发储量科主要职责: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年检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规定确认采矿权评估的结果;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权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地勘环境科主要职责: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安排地质勘查专项基金;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工作,按照规定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组织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调科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测绘管理科主要职责: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执法监察科主要职责: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上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查科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科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科重大违法案件。...监察室主要职责:监督检查厅机关和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在《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厅属单位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科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案件。至于看好哪个部门,角度不同则观点不同。主要区分在专业较强的业务部门、综合服务部门,或是对内、对外。专业业务部门还要看其具体的职责范围。

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资质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制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有关评估标准,对规划编制机构实行资质等级认定和编制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一般要求规划编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5]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促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一)建立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矿产资源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设区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规划的编制要以上级规划为依据,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县级总体规划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明确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定位。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环节。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以某一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综合性和实施性等特征,其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编制实施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下级总体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矿产资源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内的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作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的统筹规划和安排。主要任务包括:落实科学发展观,部署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及重要矿产勘查,引导并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划定规划分区,科学设定勘查开采的规划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指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矿产保护和储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

国家级总体规划要贯彻国家战略意图,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解决矿产资源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是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具体落实和体现,要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资源环境特点,对上级规划内容和布局方案等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对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管理的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省级规划要突出指导性和实施性,市级和县级规划要突出操作性。

(四)有计划地推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地下水资源监测和保护等方面的安排,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钾盐、钨、锡等重要矿产或优势矿产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问题他领域。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以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规划为主体。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中重点问题和关键问题的具体化,是保障总体规划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专项规划应当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注重实效。

(五)抓好矿产资源区域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联系的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根据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区域规划。跨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通过区域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发展重点、发展布局及发展政策,提出区域矿产资源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重要矿区(矿产地、矿集区、矿产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矿产资源规划对规划区范围内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模、数量、时序、空间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等做出统筹安排,科学划分勘查开采区块,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区域规划应更加注重特定区域内的空间布局,体现特色,解决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

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编与审批

(六)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进行,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要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整体性。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各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规划管理机构要制订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七)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管理办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和管理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不断完善规划体系。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规划衔接工作,避免规划之间的相互矛盾。

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在进行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形势分析和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深入论证。

(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管理。规范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委负责审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关系全局、涉及到需要国土资源部审批事项或中央投资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要做好规划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要规范审批的程序和事项,提交规划草案审批时,应随同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实施,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九)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责任制。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认真履行职能,健全规划实施管理机制,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规范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程序。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十)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有偿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严格按照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十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力度。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违反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之一。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将规划实施工作有机地融入矿产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搞好协作配合。对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予安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规划评估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估,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并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和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基础建设

(十三)抓好基础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要做好矿产资源基础调查评价工作,及时获取准确的调查评价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进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开展矿产资源重大战略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如何促进矿产勘查、开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如何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研究如何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研究如何协调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推进规划有效实施等。

(十四)加强规划理论和方法研究。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的特点,对规划体系、规划内容和编制方法进行研究探索。从规划的导向功能、协调功能和调控功能方面,提高宏观调控管理的有效性,增强规划体系的可操作性。要寻找规划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的结合点,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创新规划内容,改进规划方法。及时制定和修订规划编制规程,为规划编制提供系统的技术规范。

(十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和实现规划管理工作信息化。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持一支稳定的规划编制队伍。特别要重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人员的规划业务培训,促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全面到位。要探索推进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各级规划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实现规划数据库的共享,逐步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与分析、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不断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水平。

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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