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规划资质,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
浙江兴农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浙江兴农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2010-08-24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浙江土地规划资质,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凤凰创意大厦3号楼西楼310/3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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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农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5560562669L,企业法人马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兴农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浙江土地规划资质:土地规划设计信息的咨询浙江土地规划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凭资质证书经营)。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07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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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期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后,可以申请补办。补办条件 :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资料:
1、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办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刊登遗失申明的当日报纸(原件);
3、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杭州市如何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需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
4。放样资料5。建筑施工图附光盘6。项目立项批文
7。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纪要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8。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9。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如果是做正本需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3。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总平面图5。竣工测绘资料6。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8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浙江土地规划资质,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浙江土地规划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组织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落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一类管控内容、二类管控内容、指导性内容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一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空间结构;
(二)街区的主导属性;
(三)路网结构、绿地和景观结构。
二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控制界线(红线)等及其控制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六)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指导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二)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三)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控制要求;
(五)城市设计中明确的指导性控制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审查,并通过论证会、部门会审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编制单位对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可以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时,应当附编制报告、审查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