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步骤,城乡规划资质和旅游规划资质
景区建设项目立项流程
旅游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申请预立项需报当地旅游局和规划局。(1)建设项目立项申请;(2)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3)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评价报告;(4)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或资信证明;(5)合资、合作项目提交公司合作协议;联建项目协议;(6)拆迁企业证明;拆迁安置方案;(7)特殊行业建设项目需提供行业化管理部门批件;以上1— 7资料齐全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步骤,予以受理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步骤,经审核批准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步骤,属于区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经审核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属于市审批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里,在下发批复后,方可在大同区办理购地、规划设计方案、筹资等前期准备工作。2、办理正式计划需提报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步骤:对于国家重点型项目在具备1—7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土地合同、1:500地形图、土地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扩初建设审定通知单、建设资金证明、初步建设方案等。3、立项申请格式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步骤:《关于×××项目立项的请示》城市规划局:1、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2、项目建设的规模;3、项目建设的周期;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5、经济效益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分析;7、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析和安全生产评价分析;8、项目建设单位承办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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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的编制一般需要哪几个步骤?
旅游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可分为六个阶段:
1.准备阶段
旅游区开发建设首先需要进行规划。旅游总体规划是旅游发展规划的延续,是其战略目标和宏观布局的具体化,因而要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旅游发展规划的目的和思想。尤其是被列为重点的旅游区,更要优先规划开发,并保持与旅游发展规划的高度一致。一些还没有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地区,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也会提出优先开发某个或某些旅游区,就更需要先期进行规划,以便科学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开发建设。
旅游总体规划的准备阶段首先要落实规划的专业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开发者提供。其次要组织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规划小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文物、环保、旅游、农林、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商业、服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国内有资质的规划、设计、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协助进行。要指定技术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汇总规划。”此外,还要准备必要的旅游区内详细二手资料,包括基础图件(1:5000—1:50000地形图、行政区图、外部交通图等)、历史沿革资料、地方志、基本地理资料(土壤、水文、地质、动植物、气候、地貌、人口等文字与图件)、各项其他规划资料(国土、城镇、农、林工业规划)、基础设施资料(交通、管线等)、原有的旅游规划文件、旅游文学作品(诗词、游记、散文)、政策法规等等。
2.调查评价阶段
这一阶段是收集一手资料,对二手资料进行补充、修正,并综合一手资料和二手资料,对旅游地的基本情况和开发条件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首先是进行旅游资源调查。对旅游区的资源调查要比旅游发展规划中的调查详细得多,要求旅游医的绝大部分都被调查过,对于一些面积广大、条件恶劣的部分,可以借助遥感图协助调查,有条件的还可以用直升机来协助调查。要详细记录旅游区内的景点、景物,对一些重要的景点、景物还要进行拍照、摄像,制作幻灯片。
其次是环境条件调查,主要调查与旅游开发有关的内容,包括自然与社会经济两方面。
自然环境有:(1)有关地震、断层、火山、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等;(2)有关水域特征,如水位、水温、水量、潮汐、泥沙量、凌汛、水质污染等;(3)有关气候特征。如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向、风速、冰冻、季节期、有害气体等(4)有关土壤、植被、水质、大气污染情况及污染源的状况等;(5)有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地方病、有害动植物等;(6)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仓库堆积、生活服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排污、放射性、易燃易爆、电磁辐射等状况。
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大致有如下一些内容:(1)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包括人口、民族、经济发展水平、物资供应、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等;(2)内外交通情况;(3)服务设施状况,包括游览、食宿、购物、文娱、医疗、邮政、银行、厕所等;(4)基础设施状况,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卫、污水处理、防灾安全设施等;(5)管理工作状况,包括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立法工作等。
最后是对区内旅游开发的可能性进行评价,这是旅游总体规划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评价结果将作为旅游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评价要选用科学的方法,对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开发前景进行评估、鉴定,并分出等级。旅游区评价一定要进行对比分析,即与相类似的旅游区对比。这样既可以避免妄自尊大,造成过大的投资和不切实际的开发;也可以避免过低估计,得不到应有的效益。
3.编制规划大纲阶段
规划大纲主要解决的是旅游区发展的战略问题,包括旅游区的性质、类型、特色、目标市场、开发方向、范围大小等,这是在上一阶段旅游资源基本情况调查、开发利用条件分析的基础上所得出的。规划大纲的主要任务是分析与论证,在国外被称为预先规划。
作为一个旅游区的发展战略问题,一般在旅游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那么编制规划大纲的阶段可以省略,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可以纳入总体规划里。如果没有旅游发展规划的指导(即还没有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但旅游区的情况不是那么复杂,许多重要问题基本明确,也可以不做规划大纲,把这一部分的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参见附录一)只有当旅游区的情况比较复杂·地位比较重要,或投资比较大,如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投资大的人造景观等,则需要进行规划大纲的编制,要进行多部门、多学科、多专家的广泛论证。
为了保持规划的一致性,应尽可能由同一个规划小组来编制规划大纲和总体规划,否则可能会造成总体规划不能领会规划大纲的精神,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多次调查、考察、论证所造成的成本增加,以及由于时间延长而造成机会的错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也没有要求单独进行规划大纲的编制,但首先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特点。实际上很多旅游区的规划并没有单独编制规划大纲,而是将其与总体规划结合在一起。包含有规划大纲内容的总体规划也可以称为“发展总体规划”。
4.总体规划阶段
经过评议、批准后的规划大纲,是总体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内容比较详细,涉及的面比较广。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说明文字和图件等)因旅游区的类型、等级、范围、位置(离城镇远近)、现状基础、服务对象、市场大小、开发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总体规划的成果表现为总体规划的说明书和图件。说明书内容一般要包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尤其是准备申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但其他旅游总体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可视旅游区的不同而不同,如城镇型旅游区规划,其中的住宿、饮食、购物、文娱、对外交通、邮电、银行、医疗等内容可以简单些,有的甚至可以不要;乡村型旅游区则要包含全部内容。
旅游总体规划的图件属于专题地图,按专题地图的要求来绘制,最好能制成彩色图。地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0至1:25000。面积小的旅游区也可为1:5000的比例尺。
为了便于了解总体规划,还可以附录一些与旅游区有关的图片和历史资料。为了便于直观分析,有条件的可以按比例制作总体规划模型。
5.论证决策阶段
论证决策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论证是由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在进行短暂实地考察之后,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对各专题规划方案分别进行专业评议,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技术鉴定报告。规划小组根据论证的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规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各有关部门进行安排,贯彻执行,负责实施,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内容。
6.管理实施阶段
经过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旅游区的建设和发展能够顺利进行,并能够对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保护。管理实施主要是旅游区管理机构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出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划的步骤、计划和措施。
如何申请旅游景点资质
申请旅游景点资质需要以下证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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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