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地规划资质,新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2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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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初审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事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编制的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发展体系、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功能分区、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保护以及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部署,并确定各项专业规划的基本框架。第十三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人口分布、环境功能、建筑及用地容量控制指标;确定城市道路、绿地、空间形态保护要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做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及竖向规划和景观设计;明确功能分区、配套设施建设位置、经济定额指标、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满足特殊要求的有关规划设计。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公众可以对其查询。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体现地方特色和现代风貌,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遗迹及风景名胜。
旧区改造,对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进行迁建和限期治理,未进行治理的,不得扩大规模和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改建、扩建。城市规划中已确定迁建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扩建。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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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选址函件;2、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B);3、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4、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实施单位: 规划局
第二步:建设项目立项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文本;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审查意见;5、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6、市能源办出具的审查意见书;7、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实施单位:行业对应部门
第三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函件;2、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3、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4、产业备案意见书或项目立项批复;5、环保部门的批复或意见;6、道路项目需要道路平面图和用地规划范围(电子版)
实施单位:规划局
第四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蓝线图;3、申
请用地报告;4、地形蓝图5 份(加盖测绘队公章);5、项目立项批文。
实施单位:国土局
第五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可性性研究报告批复;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3、地勘设计;4、初步设计。
实施单位:建设局
第六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建筑类1、 报建图审查阶段(4 天):(1)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2)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报告及授权委托书;(3)92 年以后新征地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4)规划设计要点;(5)用地红线资料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6)项目核准、备案意见书或发改委立项批复(专指政府投资项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7)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立、剖面图及电子文本(包括效果图)等1 份,附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和说明等;(8)已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9)初步设计批复,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初步设计文本1 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4 天):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必备资料;(2)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原则上“修改报建图通知单”应在报建图审查阶段阶段复审);(3)建筑平、立、剖面等建筑施工图1 式3 份; (4)放线报告单及回执(复印件,须经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需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已签署意见并签章、提供批复文件);(6)其他(前阶段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协议、承诺等)。
市政类:
1、 规划设计条件阶段(4 天)(1)申请报告及授权委托书;(2)立项批复;(3)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C )(4)1/500—1/2000 地形图1 份(标明拟建道路或桥梁位置),或带地形的方案图。
2、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4 天)(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必备资料;(2)申请报告及授权委托书;(3)规划设计要点;(4)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原件和经建设发展局审定并签章的初步设计文本各一套;(5)土地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6)施工图2 套、电子文件1 份(其中一套由道路建设业主及建设发展局盖章);(7)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市政工程类)要求征求意见单位同步盖章;(8)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9)设计要点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施单位:规划局
第七步: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可性性研究报告批复;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3、地勘设计;4、初步设计。5、施工图审查报告
实施单位:建设局
第八步:工程招投标及材料政府采购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批复;2、规划许可证;3、建设方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实施单位:招标办
第九步:施工、监理信息录入和合同备案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2、施工企业项目招标备案表;3、施工合同备案表;4、施工合同;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6、监理中标通知书;7、监理合同;8、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备案表。
实施单位:建设局
第十步:联合现勘及安全条件审查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资料;2、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签收单,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3、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条件;4、监理合同;5、监理方案、措施各项规章制度;6、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7、施工单位各项制度和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措施)。
实施单位:建设局
第十一步:联合审批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填报建设项目报建环节行政事项联合审批表
实施单位:建设局
第十二步:缴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立项批复;2、国土证复印件;3、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已审批的总图及初步设计评审批复;5、施工图审查意见书;6、招投标中
标文件;7、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及开工安全条件审查;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凭证;9、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10、缴纳相关报建费用。
实施单位: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