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城乡规划资质申报
如何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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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的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职称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证明、执业证明、职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办理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
新办规划乙级资质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
之一步、准备营业执照:
申请资质前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建筑企业必须有营业执照。
第二步、根据申请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的资质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同时要考取相应的证件:
准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请:
办理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步、审核批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第五步、上报:
申请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建管处。
第六步、公示:
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标准的资质进行公示。
第七步、领证:
公示完成后,领取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资质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规划资质怎么办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