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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发展规划资质,燃气规划许可证

甘元甲6个月前 (05-08)规划资质代办30

办理销售天然气商贸公司都需要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天然气销售资质??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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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城市工业生产、公共服务业、居民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资质管理、设施安全、供用燃气、燃气器具、事故处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作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燃气工程建设。下层楼居民、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

管道燃气首选气源为天然气。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位置。

在城市管道燃气规划气化区域内新建住宅、旧区住宅改造,应将管道燃气户内设施与住宅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高层住宅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报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需要拆迁燃气设施的,须提前60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协议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拆除。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燃气生产、供应设备和设施;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三)有持续稳定供应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四)有保障生产、供应的资金储备;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六)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瓶装燃气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及安全附件;

(二)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

(三)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经营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六)供应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七)有残液回收装置。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的和单位设立的供应站点必须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资质审查:

(一)燃气经营企业须在主要设施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初审申请;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在试运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资质审查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已运行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市政燃气工程设计资质

城镇燃气、热力工程属于市政行业的两个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可以从丙级也可以从乙级直接办理。从人员配备上来讲,两个资质一起申办比较合适,再加上明年资质改革已经确定,城镇燃气和热力工程合并为一个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类别。资质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理流程,但是对环节的监管却是越来越严。人员业绩要求入库可查,医保联网,无疑提高了办理难度,增加了办理成本。所以,改革前申办无疑是最好地机会。

办理市政燃气热力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办理市政燃气热力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办理市政燃气热力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对部分行业资质进行整合,其中,冶金行业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资质,轻纺行业、农林行业、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军工行业并入机械行业,核工业行业并入电力行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行业乙级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整合原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市政行业中的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原甲、乙级专业资质并入相应等级的行业资质,原丙级专业资质并入乙级行业资质。将专项资质调整为通用专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

燃气具安装资质证书取消了吗

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向用户提供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燃气供应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安装、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资质许可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经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许可,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销售企业需要环评安评资质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需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①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②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②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燃气发展规划资质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燃气发展规划资质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应急、交通、气象、生态环境、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燃气发展坚持安全之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节能高效、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燃气发展规划,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设施工程申请行政许可时,受理许可的部门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受理许可的部门不得做出许可决定。

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设施工程质量。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市、区县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设施工程档案。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

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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