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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规划资质需要几个注册师

余承天10个月前 (05-22)规划资质代办23

什么资质,需要注册城市规划师,需要几个

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你具体可以查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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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具有其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城乡规划资质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有法人资格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什么资质用注册规划师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什么是规划师资格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注册城乡规划师业务资格

1.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一)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 年。

2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 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 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 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 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 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 年。

7.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1999 年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以免试。

1.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2 年。

2.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7 年。

(三 ) 根据《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 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⑴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15 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

⑵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5 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⑴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

⑵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

2.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颁布者: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5-24

实施日期:2001-05-24

实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3. 关于注册规划师考试资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4.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5. 考取注册规划师要求的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包括房地产策划类的吗

考取注册规复划师要求制的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不包括房地产策划类。城乡规划业务工作通常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而房地产策划则是以房地产项目从项目定位、产品设计到营销定位、推广、销售等一系列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策略以及具体执行的业务方面的工作,不同于城乡规划业务。房地产策划专员不能算是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

(5)注册城乡规划师业务资格扩展阅读:

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6.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6)注册城乡规划师业务资格扩展阅读

初始注册:

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7. 注册城市规划师怎么考

考试科目设置

共设4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成绩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合格标准

201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发证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7)注册城乡规划师业务资格扩展阅读:

初始注册登记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续期注册登记

1、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变更注册登记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2、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注册有效期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撤销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8.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需要什么条件,注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9. 注册规划师的报考资格是什么

报考条件: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专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属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9)注册城乡规划师业务资格扩展阅读

考试科目设置:

共设4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办理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

请问什么资格可以考注册城市规划师

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5年。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免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3、1982年及以前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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