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划资质代办 > 正文内容

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资质,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卓明轩6个月前 (05-07)规划资质代办16

2018年《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2018年《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相关解读】

《办法》强化了海岸线保护的硬举措。

一是实行分类保护。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并提出了分类管控要求。

二是制定管控计划。为全面落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管控目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市、县。

三是严格红线管理。将严格保护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办法》加大了海岸线节约利用的硬约束。

一是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论证和审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二是加强占用人工岸线项目的集约节约管理。占用人工岸线的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用海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办法》提出了海岸线整治修复的硬要求。

一是制定整治修复规划和计划。编制国家和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二是明确整治修复项目实施要求。以提高自然岸线保有率为主要目标,明确了项目的类型、技术标准等内容。

三是建立完善整治修复投入机制。

此外,为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还明确了监测巡查、执法检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流域规划对设计资质的要求

需要水利行业、城市防洪、灌溉排涝等专项资质,进行统筹安排。

流域规划对设计资质的要求是需要水利行业、城市防洪、灌溉排涝等专项资质。

流域规划,以江河流域为范围,研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为中心的长远规划。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资质,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第四条 长江岸线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统筹、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沿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水务、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计生、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成,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第七条 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依法保护长江岸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长江岸线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利用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内容包括长江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第十条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多规合一具体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第十一条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是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第十三条 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资质

(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

(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

(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

(四)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等沿江重要湿地内的岸线;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第十四条 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

(四)在沿江重要湿地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及实施破坏湿地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五条 长江岸线保留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

(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

(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

(四)幕燕滨江、滨江新城等为满足生活、生态建设需要的岸线;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2018年《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以下是关于《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当前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海洋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要求。《中国海洋报》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石青峰。

记者:此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您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和制定过程?

石青峰:海岸线是海洋与陆地分界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前沿阵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岸线和近岸海域开发强度不断加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凸显。由于海岸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开发利用缺少统筹规划,多头管理,管控手段和措施不足,出现了港口开发、临海工业、城镇建设大量占用海岸线,自然岸线资源日益缩减,海岸景观和生态功能遭到破坏,公众亲海空间严重不足等问题。

针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实施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对拓展蓝色经济空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任务书》中明确了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制订围填海总量、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方案。国家海洋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就如何贯彻落实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其中,《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制定从2016年2月启动,我们组织编写组开展了专题调研,经过咨询研讨、广泛听取沿海省(区、市)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初稿。经征求有关部委以及沿海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形成送审稿,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办法》出台有哪些制度改革和亮点?

石青峰:《办法》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紧迫问题,明确当前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尤其在3个方面有所突破:

之一,《办法》在管理体制上首次强化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协调。《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二,《办法》在管理方式上确立了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核心的倒逼机制。针对围填海大量占用自然岸线,海岸生态空间大幅压缩的趋势。《办法》明确国家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将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三,《办法》在管理手段上引入了海洋督察和区域限批措施。海岸线粗放、盲目占用,往往与地方政府监管不严有关,《办法》提出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记者:《办法》对自然岸线保护提出了哪些举措?

石青峰:一是实行分类保护。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并提出了分类管控要求,其中严格保护岸线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要求划定。二是制定管控计划。为全面落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管控目标,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三是加强规划管控。编制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记者:《办法》对海岸线节约利用提出了哪些要求?

石青峰:一是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论证和审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项目用海不予批准。二是加强占用人工岸线项目的集约节约管理。对占用人工岸线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三是加强新形成岸线的生态建设,占用海岸线的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促进海岸线自然化、生态化。

记者:《办法》对海岸线整治修复提出了哪些要求?

石青峰:《办法》提出,一是要求编制全国和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二是明确整治修复项目实施要求,以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为主要目标,明确了项目的类型、技术标准等内容。三是建立完善整治修复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提出完善沿海地方政府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等要求。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安排了整治修复项目230余个,其中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与人民群众需求密切相关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已取得显著成效。

记者:《办法》出台对经济和民生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石青峰:一方面,目前一些沿海地区,海岸线资源已十分紧张,《办法》出台,将促进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优化,有效提高海岸线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为沿海区域发展战略落实和战略性海洋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保障。

另一方面,《办法》实施将加大自然海岸线的保护力度,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引导和促进海岸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提升海岸生态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亲海需求。

记者:围绕《办法》实施,国家将采取哪些举措?

石青峰:围绕《办法》提出的.各项制度及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国家海洋局将采取6大措施,保障《办法》的落实。

一是落实管控目标与管理措施。《办法》规定了11个沿海省份自然岸线保有率的具体目标,国家海洋局、沿海各省份将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沿海市、县,列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二是将自然岸线纳入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三是推进海岸线管理法规、规划建设。国家将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导沿海地方编制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进一步明确各类岸线的保护利用目标、范围和长度。目前河北、山东等地均已编制实施了省级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明确了全省海岸线保护利用目标。

四是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占用海岸线的门槛。国家正在组织编制《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用海审查的意见》,对占用海岸线的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用海预审、用海审批等环节进一步加强审查,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长度和规模,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要求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五是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国家海洋局将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5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整治修复项目,按程序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给予专项资金奖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将进一步理顺海岸线整治修复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六是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做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开展海岸线资源的遥感监测,并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进一步强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资质纳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zz.nacaiwang.com/gh-15035.html

分享给朋友:

“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资质,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的相关文章

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查询,建筑规划许可证哪里查询

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查询,建筑规划许可证哪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哪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询。具体网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除此之外,还可以电话咨询,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

土地规划服务人员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有哪些资格证

土地规划服务人员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有哪些资格证

国土资源局土地治理需要哪些资质证书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

路面施工规划设计资质取消,路面划线需要什么资质

路面施工规划设计资质取消,路面划线需要什么资质

【经开区代理记账】公路设计资质代办与施工资质代办有什么区别 建筑企业初次申请公路资质路面施工规划设计资质取消,由于对资质标准不熟悉路面施工规划设计资质取消,都不清楚该办设计资质还是施工资质。对于看中公路建设前景的建筑企业,弄懂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1、申请条件公路设计资质:(1)资产方面:注...

集镇规划区装修需要资质吗,集镇规划区装修需要资质吗知乎

集镇规划区装修需要资质吗,集镇规划区装修需要资质吗知乎

装修需要什么资质 装修需要什么资质 装修需要什么资质。装修这个行业现在越来越多集镇规划区装修需要资质吗,社会需求量也很大,那么如果集镇规划区装修需要资质吗你对装修这行业感兴趣的话,你一定要了解一下什么样的资质才可以开。那接下来 一起看看装修需要什么资质吧。 装修需要什么资质1 装修资质一共有...

规划设计资质甲级,规划设计乙级资质设计范围

规划设计资质甲级,规划设计乙级资质设计范围

城乡规划设计院升级甲级资质需要什么人员与条件 具体回答如下: 一、甲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

四川省关于规划资质延期,四川建筑资质延期最新政策

四川省关于规划资质延期,四川建筑资质延期最新政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30日资质到期必延续吗? 近些时间,资质改革一直 都 比较频繁,不知道大家是否 还记得,今年3月份的时候,住 建部下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对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