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规划资质要求,供热规划资质要求标准
供暖资质如何办理需要什么
用户需携《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营业网点填写开户通气申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签订《城市燃气居民供用气合同》《安全用气协议》后,公司会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挂表通气。
燃气公司建议群众需熟悉燃气公司的通气流程,根据新房入住或用气时间,留足充裕时间,提前预约燃气通气。
另外,如果用户不急需入住或不急于使用燃气的,建议春节过后再办理,尽量错开高峰。
居民在供暖来临之前需要:
1、提前缴纳取暖费及办理停供、恢复业务。
及时缴纳供暖费和办理停供、恢复业务,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才能在冬季采暖季安心地享有暖气温暖。为避免高峰期用户缴费拥挤、排长队、等待时间长等现象,用户应留意缴费通知,提前缴纳采暖费,以免带来不便。
2、打压试水期间,保证家中有人。
供热企业在供暖前,都会提前对管网进行打压试水,提前通知住户打压试水的时间。在打压试水当天,用户家中应留有人,打压试水时要注意暖气片、暖气管道接口处和暖气管道阀门处是否有由于老化、松动等原因导致的漏水现象。
3、关于申请报停的用户需要注意的事情。
申请停供的热用户,要及时通知供热企业把阀门关闭,不要打压试水,否则储存在暖气管道和暖气片中的水结冰后,容易冻裂暖气管道和暖气片,会给您及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城市供暖企业需要哪些资质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一、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燃气气源及质量:
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 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扩展资料: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
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 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暖改造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工程范围为各类建设工程中供热规划资质要求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标准为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一级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供热规划资质要求,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扩展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2、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程除外);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建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之一条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气源、热源厂和燃气、供热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和供热质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供热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
(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施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
第八条 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新建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企业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燃气和供热企业资格,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质审查批准部门缴销资质证书。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的总工程师,应报原资质审查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资质情况和年度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在有效期最后一年的十一月底前,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告。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四条 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注销手续的,或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发给或收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对资质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者,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设立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不超过一年)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运营,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在整顿期间,对城市安全供气和供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危害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村镇兴办的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物业公司自己供暖需要资质吗
物业公司自己供暖需要资质。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供暖资质供热规划资质要求,根据《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供热规划资质要求,供暖企业(物业企业可以申请此资质供热规划资质要求,但现实情况是通常都没有)需要相关的资质和手续,供暖是要取得一定资质的。不是随意谁想供暖就可以供暖的,除非是家庭自己给自家供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