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理人规划资质,南京城理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南京四大设计院有哪些?
南京四大设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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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65年,属国家教育部、东南大学领导,是国内的著名设计院之一。该院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公路行业(公路)甲级,市政行业(道路、桥梁、风景园林)甲级,文物保护规划与设计甲级,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甲级,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乙级,市政行业(热力、环境卫生)乙级等工程设计资质。
2,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一九五六年,是国家综合甲级建筑设计院。该院主要承接各类大中型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设计。同时,还承接城镇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承接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技术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其他的技术合作、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工程总承包等业务。
3,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改制企业,公司以建筑设计为主,具有国家建筑设计甲级、智能建筑甲级(系统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配电丙级、景观工程设计、咨询及技术服务等行业资质。2020年9月,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认定为“第二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4,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为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历四十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以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居住建筑、商业建筑、科研办公建筑、教育建筑、城市综合体设计为特色和主要产品,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实力的综合性、科技型现代设计咨询企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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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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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城理人规划资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南京城理人规划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南京城理人规划资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南京城理人规划资质,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第十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外围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入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
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地带。第十二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南京城理人规划资质: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
(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第十四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南京城理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怎么样?
南京城理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是2012-03-09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二十九层2901号。
南京城理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3591345333D,企业法人黄际恒,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京城理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凭总公司资质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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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资质代办哪家好?办理标准是什么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不同级别的建筑资质办理区别在于:企业资产、企业主要技术人员、企业工程业绩上有区别,申办的建筑资质级别越高,这些要求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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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南京建筑资质办理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村庄。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镇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土、房产、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建工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能节地、综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本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实际相符合,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确定居民集中居住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布局,明确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的要求,划定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区域,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庄不得布局工业,现有的工业应当逐步向镇以上工业区集中。第七条 编制的村镇规划应当在村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并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纳入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单独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第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的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派出规划专业技术人员,为村镇规划的实施提供全程技术服务。
村镇规划编制前,编制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村镇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第十条 编制的村镇规划符合规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要求以及列入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备案。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实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和城镇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各区县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制定本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
区县制定本区域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后应当及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村镇规划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村镇道路、供水(含农改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 村镇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第十六条 在本市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集镇和村庄,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征地拆迁、土地储备、旧城改造结合的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
在建制镇以外的其他集镇和村庄的住宅,实行在居住集中区建设和就地改造结合的建设方式,逐步改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