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解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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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出台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变化,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08〕127号)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27号)规定,在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对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重大调整,并报国务院批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需要修改原规划的,应当由原编制单位或者承担该规划任务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原编制单位或者承担该规划任务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一、关于规划资质的界定
《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127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机构。因此,在《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土地规划资质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实施的资质管理。这样界定能够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资质的合法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办法》对土地规划资质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具备与承担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全部规划编制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二、关于规划资质申报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质的申报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材料与原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27号)第六条基本一致。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为保证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质量,省国土资源厅在征求各市(州)意见基础上,将各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质申报范围。
三、关于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类别及等级
新的《管理办法》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进行了调整,其中规划编制单位由“甲级资质”调整为“乙级资质”。原规定的“甲级资质”不再作为审批部门审查申请单位资质等级的依据,但需在审查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关于规划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27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