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规划资质管理,维护土地规划市场秩序,保证土地规划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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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规划资质的申报、审核、发放及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的土地规划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土地规划资质证书;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土地规划资质证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并发给土地规划资质证书。
第五条取得土地规划资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备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申请土地规划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土地规划设计人员的名单及相应学历、专业证书;
(二)申请资质等级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承担土地规划设计项目的有关成果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规划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申请乙级土地规划资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不少于五名注册规划师;
(二)有不少于三个承担过乙级及以下等级土地规划项目。
第六条申请取得土地规划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表;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请土地规划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规划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三)土地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土地规划资质的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规划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八条土地规划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