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综合规划资质,工程管线规划
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管线综合规划资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管线综合规划资质,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并负责连山区、龙港区和南票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档案管理和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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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水利、公安、人防、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第七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和相互避让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技术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第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图件。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管廊资质要求是什么?
需达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空间治理的先进模式管线综合规划资质,可以集成城市供气、供热、管水、燃气、污水回收处理、通信、电视、专用线路等一系列城市基础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最早出现在1833年的法国。之后,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西班牙都相继开始管线综合规划资质了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为建筑业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建筑企业需要多关注自己所在的省市地区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市政规划和项目招投标。
综合管廊资质的介绍管线综合规划资质:
地下综合管廊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包括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以及入廊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等。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包括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设计包括空间、结构、断面、节点等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设计。
其中,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包括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管线综合规划资质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资质的规划管理管线综合规划资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管线综合规划资质;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管线综合规划资质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