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规划资质,控制性详细规划资质要求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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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组织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落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一类管控内容、二类管控内容、指导性内容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一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空间结构;
(二)街区的主导属性;
(三)路网结构、绿地和景观结构。
二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控制界线(红线)等及其控制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六)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指导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二)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三)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控制要求;
(五)城市设计中明确的指导性控制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审查,并通过论证会、部门会审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编制单位对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可以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时,应当附编制报告、审查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规划资质种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控制性规划资质: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控制性规划资质;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扩展资料: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00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
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43条决定,废止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
控制性规划变更可研报告要什么资质
规划甲级或乙级资质,如果是小城市(20万人以下)的规划丙级也可以。还要有咨询资质,控制性规划资质我们这里这个咨询资质是发改委颁发 的。
有的地方直接用规划资质就可以控制性规划资质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属于哪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新办这类资质是需要从丙级办起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丙级说起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如下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
(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五)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六)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