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釆砂规划资质,河道采砂资质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河道釆砂规划资质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河道釆砂规划资质,维护河道河势稳定河道釆砂规划资质,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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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河道釆砂规划资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
(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河道釆砂规划资质他区域。第十二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治理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河道釆砂规划资质:河道治理工程属于水利工程河道釆砂规划资质,需要河湖整治工程专业资质。河道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三级河道釆砂规划资质,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釆砂规划资质,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主要用于从事河湖整治工程的企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叁级。主要人员包括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建造师、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河道釆砂规划资质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边界河段、邕江三江口至三岸大桥河段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本辖区内河段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在征求国土、交通、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报请批准。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河道采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禁采区、禁采期等相关情况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第七条 禁止在邕江一桥上游河段从事淘金活动。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淘金。
各河段水位达到设防水位以上时,禁止采砂作业。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业主违法经营,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最近一次的采砂许可招标、拍卖。第九条 河道采砂应当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招标、拍卖底价应当包括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采砂管理费和其他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使用。第十条 下列采砂,不进行招标和拍卖,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
(一)因防洪抢险需要采砂的;
(二)个人建房需要少量砂石的;
(三)因航道、河道整治疏浚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的。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标人、买受人按招标、拍卖方案要求缴清有关招标、拍卖费用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业主姓名(名称),船只数量、船名和船号,开采的性质、种类、范围、数量、深度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与招标、拍卖的采砂权的使用年限一致。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开采。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的监督检查,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并定期委托有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采砂后的河床变化进行监测。第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并公告。
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道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许可证效力恢复。
采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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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收)
复印件3份
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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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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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
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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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砂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采沙场地所在乡镇、村的有同意其采沙关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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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
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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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和采沙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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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收)
复印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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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采沙需要哪些手续?
可以通过以下河道釆砂规划资质的步骤申请合法采砂的手续: 1、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需符合以下条件:(1)要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以及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2)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3)此前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2、提交申请书同时河道釆砂规划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2)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3、材料齐全河道釆砂规划资质,手续合法河道釆砂规划资质,相关部门就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从事采砂。 4、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