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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要求

简元青6个月前 (05-21)规划资质代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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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0月18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建筑科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提供成果转让、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建筑机械设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程咨询与管理、技术咨询及培训;建设领域及建筑业科技成果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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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下面是管理办法的全文,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我整理出来给大家。

之一章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总则

之一条为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了加强我省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五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严格依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六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对村庄和集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人文因素、村镇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乡域村庄和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提出两个以上的村镇总体规划方案;

(二)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三)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体系,明确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引导村庄和集镇合理、科学地同步建设,协调发展,为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远期十五年至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左右。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确定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确定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划定村庄、集镇的规划区范围;

(三)确定村庄、集镇相互间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总体安排;

(四)确定主要非农生产企业用地的分布;

(五)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六)综合协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四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图件和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

(1)村镇总体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0或1:20000,图幅应覆盖行政区范围。应表明现状的村庄、集镇的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资源状况、道路交通、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分布,以及对总体规划有影响的其他内容。

(2)村镇总体规划──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规划期末的村庄、集镇的分布、性质、规模、对外交通和村镇间的道路系统、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村镇总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简练,主要内容有:明确总体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期限。预测镇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确定镇域村镇体系以及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说明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的布局及配置情况,明确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七条村镇总体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十八条基础资料是反映村镇基本情况,进行总体规划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自然条件;

(二)资源条件;

(三)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

(四)乡域所有村庄和集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条件;

(五)乡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状况;

(六)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七)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八)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编制集镇建设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编制《集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核定的规划规模进行方案设计,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

(三)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四)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集镇的现状条件,有关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合理利用集镇土地,协调集镇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规定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并对近期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分析确定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具体界定规划区范围,并确定规划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用地规模,以此作为人口和用地规模论证的基数;

(三)提出规划期内集镇镇区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

(四)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规模及布局,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地块划分,并提出各功能地块的控制指标;

(五)确定集镇内部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座标及竖向设计;

(六)布置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管线与构筑物;

(七)安排绿化、能源、环境卫生、防灾等工程;

(八)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风貌的建设要求;

(九)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并对局部重要地段的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集镇建设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同。

第二十三条集镇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件和文件。

集镇建设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规模论证报告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二十四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图件:

(一)集镇建设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标明集镇建成区范围,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村镇用地分类确定集镇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道路系统,主要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与公共建筑的配置,各类建筑与基础设施的质量分析,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规划期末各类用地的.范围、布局及发展方向,地块的划分及控制指标,主要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规划用地平衡表,风玫瑰,规划期限。

(三)集镇建设规划──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道路及其竖向设计、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防灾等工程规划,规划期限。

(四)集镇建设规划──环保环卫绿化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绿化系统的布局,重要的景点及反映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历史风貌地段,河湖水系,以及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的要求及规划措施,规划期限。

(五)集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1:1000。对集镇近期建设地段及重点地段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筑的布置、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小品、街景立面的规划设计,必要时可以增加建筑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近期建设期限。

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设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主要内容有:明确集镇的性质、规模及规划区范围,各项规划标准的确定,用地布局,各项工程规划,用地平衡表,以及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实施步骤,控制管理规划,一般包括:

(一)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二)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主要有: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100%);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镇建设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基础资料是反映集镇基本情况,进行规划定性、定量分析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二)历史资料:包括集镇的历史沿革,历次规划的成果资料;

(三)村镇总体规划资料;

(四)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五)人口资料:包括现状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六)集镇土地利用资料:土地利用现状,用地的综合评价;

(七)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八)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九)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的分布状况;

(十)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

(十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十二)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十三)影响集镇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十四)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的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深度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第二十九条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界定规划区范围;

(二)确定村庄各项用地标准和规模;

(三)具体布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布置道路、绿化及各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竖向设计;

(五)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六)制定实施步骤。

第三十条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应根据村庄建设任务和具体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客观确定,一般为十年左右。

第三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件和规划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村庄建设规划的图件:

(一)村庄建设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或1:2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主要标明村庄各类现状建筑物的位置和体量、质量的分析,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总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主要标明规划期末各类建筑物的具体布置和道路网的布置,道路的平面及竖向设计,绿化布置,规划用地平衡表,风玫瑰,规划期限。

(三)村庄建设规划──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标明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内容不多可以并入村庄规划图。

(四)必要时可以增加村庄主要公共建筑及住宅单体设计图:图纸比例1:50~1:100。单体的平、立、剖面图,根据需要绘制效果图。

第三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简要说明村庄的现状情况,规划意图,指导思想,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用地平衡表,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集镇建设规划中的规划规模须先报经所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一)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决议;

(三)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划规模核定的批复(只限集镇建设规划);

(四)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规划蓝图及图件的彩色照片。

第三十六条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一)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二)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并附图纸的彩色照片。

第三十七条省及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指定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村庄、集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请原审查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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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是私营企业吗?

是的,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73 年,原名为长沙市城市建设设计院,1979 年更名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2001 年 9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具有四十多年历史,集城乡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勘察设计科研单位。

扩展资料

公司具有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除外)设计、工程咨询、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等多项甲级资质。

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隧道)施工图设计审查一类资质,同时还具有旅游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乙级资质。

公司已形成了以市政、建筑、规划三大设计业务板块为主导,以工程勘察、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重要补充的产业格局,立足湖南并面向全国开展各类设计、咨询及总承包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关于我们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湖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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