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山东省城市规划批复
城乡规划资质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1、有法人资格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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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是怎样的?
以浙江省为例,以上是办事流程和指南,你只需要进入浙江省政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即可看见。官方解答,不欺骗,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让你缴费的都是骗子。乙级资质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新办规划设计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 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如何办理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bai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山东城市规划资质申报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您好!请问有无《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全文》,急需!祝您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甲、乙级中介服务单位,离开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担中介服务任务,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单位应当以独立法人机构名义承担中介服务任务,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中介服务任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定,并维护任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的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技术成果,责令禁止使用。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承接有偿中介服务任务。
中介服务单位,不得转包所取得的中介服务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单位因自己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全额经济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禁止技术成果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报请原资质核准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收回资质证书或个人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 未取得合法资质证书,承担有偿中介服务任务的;
(二) 以个人名义承担有偿中介服务任务的;
(三) 超越资质等级相应营业范围,承担有偿中介服务任务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跨区资质备案手续的;
(五)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七) 转包中介服务任务的;
(八) 多次提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九) 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单位与委托人发生服务纠纷,应当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