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有哪些
新办规划设计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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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 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供热管网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供热管网施工需要达到的资质:
一、需要达到规定的设计标准。适用于供热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供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下列热力网的设计:
1、由供热企业经营,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对多个用户供热,自热源至热力站的城市热力网。
2、城市热力管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管道、中继泵站和热力站等工艺系统设计。城市热力管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注意美观。
二、需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1、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浮物小于或等于5mg/L;
(2)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6mmol/L;
(3)溶解氧小于或等于0.1mg/L;
(4)含油量小于或等于2mg/L;
(6)pH(25℃)7~11。
2、蒸汽热力网,由用户热力站返回热源的凝结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05mmol/L;
(2)含铁量小于或等于0.5mg/L;
(3)含油量小于或等于10mg/L。
3、蒸汽管网的凝结水排放时,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4、当供热系统有不锈钢设备时,应考虑Cl-腐蚀问题,供热介质中Cl-含量不宜高于25ppm,或不锈钢设备采取防腐措施。
扩展资料:
供热管网的铺设方式:
1、地下铺设: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是城市供热广泛采用的敷设方式。地下铺设又分为有沟敷设和直埋敷设。有沟敷设是指,供热管道敷设在地沟内,管道本身不承受外界荷载。地沟分三种:
(1)通行地沟除敷设管道外,还设有高度不小于1.8米的人行通道,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沟内巡视、检修和更换管道。多用在热源出口及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方。管沟较长时应有通风和照明。在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中心区,供热管道也可以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在通行的综合地沟内。
(2)不通行地沟其尺寸只考虑管道施工操作条件,工作人员不能进入。这种地沟横断面尺寸小,造价较低,目前广泛应用。
(3)半通行地沟介于通行地沟和不通行地沟之间,地沟内的人行通道尺寸较小,工作人员只能进行巡视及简单操作。
直埋敷设是指,管道直接埋设于土壤之中,无地沟,管道本身直接承受外界荷载,造价低,施工简便,是一种有发展前途的敷设形式。
2、地上铺设:
也称架空铺设,其造价便宜,维修方便,多用于工业区、郊区、地下水位高、永久冻土区、湿陷性土壤区等地质构造特殊的地区,以及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等地段。多数设专用支架。根据支架高度不同,分为高支架、中支架、低支架和地面敷设。
高支架的高度在4.5米以上,一般在跨越公路、铁路等障碍物时采用;中支架高度为3米左右,在一般工业区内采用;低支架高度为0.5~1米左右,在城郊空旷地区或工业区沿工厂围墙敷设时采用;地面铺设是利用管枕将管道垫起,和地面保持一定的间隙作排水用,只在地面相当平整时采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热力管网
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企业需要许可证吗
不知道有没有污染源的产生
有的话需要排污许可证、或者环保批文一类的。
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要求
光只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很难了解清楚,因为你这边的能源集中,不知道是采取哪种方式,有大规模的建设工程在里面,并且你们自己建设的话,可能还需要建筑资质、设计资质等,要与专业人员,沟通行业设计范围等,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答案。
热电联产项目如何申报
1 由国家制定主管部门审定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的当地供热规划报告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
2 有资质部门对于热电联产项目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的初可研审查意见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可研审查意见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
3 当地政府对于本项目的报告;
4 投资方的项目核准报告;
5 项目核准报告中要求的各项批准文件和协议;
6 资金落实文件
7 将上述文件递交相应的批准部门(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等待批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第二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并符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第三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是热电联产的规划管理部门,各级电力部门是热电联产工程热电厂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热网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第四条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
(2)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在采暖期其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注*热电联产规划资质要求:供热量单位采用千焦,发电量单位采用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单位采用千克,燃料单位低位热值单位采用千焦/千克。第五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第六条 热电厂和热网应同步建设,同时投产。新建热电厂投产二年、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四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经济综合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当地电力部门有权无偿调度超发电量,并视其为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对待。第七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第八条 发展热电联产应优先安排现有中、小型凝汽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第九条 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以及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供热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第十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均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鼓励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
开发区可先建锅炉房供热,待热电联产建成后转做调峰和备用锅炉房。
通过测算,在供热范围内除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明令拆除。第十二条 在热电联产建设中应根据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特性,选择合理的热化系数。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7~0.8之间;以采暖供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5~0.6之间。
热化系数=热电联产汽轮机抽汽(排汽)量(扣除自用汽)/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最大热负荷。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由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经济综合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热电联产接入电力系统方案必须由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