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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土地规划资质,长沙市土地规划局

辛博涉10个月前 (05-12)规划资质代办21

湖南省地图院怎么样?

湖南省地图院是2010-08-03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的,注册地址位于韶山中路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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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图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4300005809022966,企业法人刘治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南省地图院的经营范围是:宗旨:为国家建设提供基础(综合)测绘服务。业务范围:1、国家数字地图“4D”产品生产: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生产·数字高程模型(DEM)生产·数字栅格地图(DRG)生产·数字矢量地图(DLG)生产;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制;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4、湖南省应急地图编制及其它各类地图编制、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地图审核、地图档案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等内外业测绘及国土规划、土地整理等公益性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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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资规局土地出让评估需要多久

1个月左右。

资规局长沙土地规划资质的全称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18年之后以原国土资源局整合规划局,及发改、住建等部门相关职能组建而成的政府工作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是长沙土地规划资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

长沙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12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长沙土地规划资质了解,《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建设用土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交易市场监督与管理和附则。

《办法》按照“交易 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规定了交易市场包括线下市场和线上市场,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大厅和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组成。

目前,长沙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我有地·我要地”平台已上线运行。长沙市自然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负责全市线上交易平台及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使用全市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系统,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为进一步激活土地市场要素,盘活现有存量土地,《办法》探索实行了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明确以挂牌、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交易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长沙土地规划资质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置。

《办法》还进行了划拨地出租收益年度申报等制度创新。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问题,实行划拨地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进一步规范划拨地的出租市场,共同维护国有划拨土地资源资产权益。

《办法》立足于长沙市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基本现状和实际需求,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为长沙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提供了政策支撑和操作准则,将进一步激活土地市场要素,提高存量土地特别是园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下面是管理办法的全文,我整理出来给大家。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五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严格依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六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对村庄和集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人文因素、村镇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乡域村庄和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提出两个以上的村镇总体规划方案;

(二)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三)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体系,明确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引导村庄和集镇合理、科学地同步建设,协调发展,为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远期十五年至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左右。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确定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确定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划定村庄、集镇的规划区范围;

(三)确定村庄、集镇相互间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总体安排;

(四)确定主要非农生产企业用地的分布;

(五)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六)综合协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四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图件和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

(1)村镇总体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0或1:20000,图幅应覆盖行政区范围。应表明现状的村庄、集镇的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资源状况、道路交通、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分布,以及对总体规划有影响的其他内容。

(2)村镇总体规划──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规划期末的村庄、集镇的分布、性质、规模、对外交通和村镇间的道路系统、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村镇总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简练,主要内容有:明确总体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期限。预测镇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确定镇域村镇体系以及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说明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的布局及配置情况,明确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七条村镇总体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十八条基础资料是反映村镇基本情况,进行总体规划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自然条件;

(二)资源条件;

(三)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

(四)乡域所有村庄和集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条件;

(五)乡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状况;

(六)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七)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八)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编制集镇建设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编制《集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核定的规划规模进行方案设计,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

(三)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四)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集镇的现状条件,有关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合理利用集镇土地,协调集镇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规定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并对近期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分析确定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具体界定规划区范围,并确定规划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用地规模,以此作为人口和用地规模论证的基数;

(三)提出规划期内集镇镇区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

(四)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规模及布局,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地块划分,并提出各功能地块的控制指标;

(五)确定集镇内部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座标及竖向设计;

(六)布置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管线与构筑物;

(七)安排绿化、能源、环境卫生、防灾等工程;

(八)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风貌的建设要求;

(九)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并对局部重要地段的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集镇建设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同。

第二十三条集镇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件和文件。

集镇建设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规模论证报告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二十四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图件:

(一)集镇建设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标明集镇建成区范围,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村镇用地分类确定集镇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道路系统,主要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与公共建筑的配置,各类建筑与基础设施的质量分析,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规划期末各类用地的.范围、布局及发展方向,地块的划分及控制指标,主要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规划用地平衡表,风玫瑰,规划期限。

(三)集镇建设规划──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道路及其竖向设计、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防灾等工程规划,规划期限。

(四)集镇建设规划──环保环卫绿化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绿化系统的布局,重要的景点及反映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历史风貌地段,河湖水系,以及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的要求及规划措施,规划期限。

(五)集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1:1000。对集镇近期建设地段及重点地段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筑的布置、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小品、街景立面的规划设计,必要时可以增加建筑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近期建设期限。

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设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主要内容有:明确集镇的性质、规模及规划区范围,各项规划标准的确定,用地布局,各项工程规划,用地平衡表,以及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实施步骤,控制管理规划,一般包括:

(一)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二)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主要有: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100%);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镇建设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基础资料是反映集镇基本情况,进行规划定性、定量分析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二)历史资料:包括集镇的历史沿革,历次规划的成果资料;

(三)村镇总体规划资料;

(四)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五)人口资料:包括现状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六)集镇土地利用资料:土地利用现状,用地的综合评价;

(七)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八)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九)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的分布状况;

(十)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

(十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十二)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十三)影响集镇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十四)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的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深度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第二十九条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界定规划区范围;

(二)确定村庄各项用地标准和规模;

(三)具体布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布置道路、绿化及各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竖向设计;

(五)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六)制定实施步骤。

第三十条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应根据村庄建设任务和具体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客观确定,一般为十年左右。

第三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件和规划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村庄建设规划的图件:

(一)村庄建设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或1:2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主要标明村庄各类现状建筑物的位置和体量、质量的分析,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总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主要标明规划期末各类建筑物的具体布置和道路网的布置,道路的平面及竖向设计,绿化布置,规划用地平衡表,风玫瑰,规划期限。

(三)村庄建设规划──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标明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内容不多可以并入村庄规划图。

(四)必要时可以增加村庄主要公共建筑及住宅单体设计图:图纸比例1:50~1:100。单体的平、立、剖面图,根据需要绘制效果图。

第三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简要说明村庄的现状情况,规划意图,指导思想,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用地平衡表,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集镇建设规划中的规划规模须先报经所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一)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决议;

(三)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划规模核定的批复(只限集镇建设规划);

(四)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规划蓝图及图件的彩色照片。

第三十六条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一)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二)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并附图纸的彩色照片。

第三十七条省及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指定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村庄、集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请原审查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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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监督。第四条 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国土、计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编制经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编制经费,并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遵循国家和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城市、村民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九条 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十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二)土地利用目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方案;

(四)各类、各区域用地控制指标;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区域布局;

(三)土地利用区的划分和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五)土地利用指标的分解;

(六)预留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的阶段目标;

(八)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公布到村、到组。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市发改委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4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5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6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7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消防支队8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市地方海事局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10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市商务局1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市商务局12加工贸易业务许可市商务局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1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市环保局15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市卫生局16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市水利局18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实施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1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5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民政局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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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划管理资质(建筑设计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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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城乡规划资质公司(襄阳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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