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湖北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的规划建设管理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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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三)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建房及村镇各类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和上报工作。
(五)做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选址工作。
(六)做好对农民建筑队伍、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八)负责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各乡、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乡村建设助理员),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该类机构或人员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积极性的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村民委员会和集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村庄、集镇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所需费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列支。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市)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什么是土地规划乙级资质
土地规划乙级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扩展资料:
土地规划的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土地规划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规划
土地整理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房屋建筑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水利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市政,道路,电力均可参加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二级以上资质。
只要是房建、市政、土建、桥梁、农水等都可以。二级资质建筑公司完全可以。土地整理项目主要是在农村作田间道路、农田水利、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内容简单,基本没有安全隐患(除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了蓄水池可能要掉小孩进去),所以一般建筑公司都干得下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能力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的独立法人机构湖北土地规划资质2014;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相关资质(一般要求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在当地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
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施工资质要求比较低要求具有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电力(之一)等施工总承包叁级(部分较大工程要求二级)及以上资质。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条之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第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如何申办土地开发整理设计资质
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湖北省(地区)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水利、农林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水利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三)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