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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乡规划资质(湖北省城乡规划)

宿经6个月前 (05-09)规划资质代办36

今天给各位分享湖北城乡规划资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湖北省城乡规划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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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湖北省市政行业乙级设计资质办理条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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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行业乙级资质需要以下人才:

一级结构3本湖北城乡规划资质,一级建筑1本湖北城乡规划资质,注册暖通1本,供配电2本,注册给排水2本,给排水中工2本,注册动力工程师2本,动力中工2本,自控1本,机械1本,道路/桥梁个4本,环保工程师2本,造价工程师2本,总共29本证书方可注册市政乙级资质,

一、资质办理流程:

1.详细了解办理此资质的条件湖北城乡规划资质

2.在北京信源公司购入注册人员申报锁;

3.引进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并对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4.在资质申报系统填写企业的详细信息及人员的信息并进行申报、打印;

5.将打印出来的资质申报表盖章签字递交到当地建设厅并核实原件;

6.等待建设厅网上发资质公示;

7.资质通过后在建设厅领取资质。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怎么样?好不好?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国家首批审定湖北城乡规划资质的甲级规划院之一湖北城乡规划资质,持有城市规划设计甲级湖北城乡规划资质,工程咨询甲级、市政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湖北城乡规划资质,在规划设计单位中优先已通过IS0900l质量体系认证。

是个好单位哦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湖北城乡规划资质湖北城乡规划资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等措施,强制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湖北城乡规划资质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湖北城乡规划资质,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湖北城乡规划资质;工程招投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咨询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委托方对已咨询业务需要进行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某咨询单位代理审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审定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咨询业务范围第五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湖北城乡规划资质

一、甲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50%;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二、乙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三、丙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四、丁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以上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且必须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方能从事咨询业务。

甲、乙级咨询单位技术人员应在建筑、安装、市政各专业上配套。第六条 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湖北城乡规划资质

一、甲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3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三、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四、丁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第三章 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省城乡建设厅负责甲、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该类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八条 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三、咨询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业务范围;

五、其他证明文件。第九条 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 编制临河城市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河界限。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第十四条 承担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自治州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划的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审批,其中省级经济开发区(含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成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研究院哪个是甲级资质?

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规划设计院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州市规划设计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芜湖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龙岗规划建筑设计院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南雅克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所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原机械部第二设计院)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临沂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院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所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保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建筑综合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差不多吧,,,貌似就这些啦~~~

湖北城乡规划资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湖北省城乡规划、湖北城乡规划资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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