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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资质费用(陕西省城市规划资质费用取消)

茹宵雨1年前 (2022-12-07)规划资质代办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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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城市(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除《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外,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用地指标也应当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片区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和风貌等做出全面、系统的控制和引导,体现地域环境特色和历史人文特色。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组织编制机关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后的规划草案进行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提前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告。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公众反馈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及初步审查意见提交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附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审议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依据。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编制机关初步审查意见;

(二)公告情况及公众反馈意见;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的主要法定依据。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修改: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及功能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影响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做出修改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书面报告原备案机关。

规划设计合同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一)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规划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以及建设部及陕西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陕西省城市规划资质费用的法规和规章 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资质费用,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搞好协作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之一条 本规划设计委托概况

1.1规划设计委托文号、日期

1.2规划设计地点范围

1.3 规划设计规模

1.4规划技术深度要求

1.5 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第二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第三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规划设计成果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拔款方式

4.1 本规划设计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收费计算标准详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4.3 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陕西省城市规划资质费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再支付40%即(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付清其余规划设计费,计(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间。

5.1.2 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规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 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开始规划设计的,甲方根据乙方该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规划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5.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

5.1.5 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议。

5.1.6 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5.1.7 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乙方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5.1.8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1.9 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陕西省城市规划资质费用他责任。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5.2.2 乙方对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5.2.3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赔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赔偿。

5.2.4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最终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赔偿最高限为全部规划设计费。

5.2.5 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后,参加有关上级组织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活动,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需增加的内容及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__进行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七条 其他事宜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单位(盖章): 承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之一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规模:

4.规划阶段:

5.规划设计内容: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  规划设计基础资料、成果文件的提交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附表二)所列规划设计与相关文件资料。

2.乙方应按(附表三)的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文件。

3.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若不能确定,甲乙双方在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过程中,可另行签订《项目阶段协议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

4.乙方提交的正式成果,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技术总负责人名章、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专用章(即四章齐全)。否则不作为正式成果,不负任何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规划设计收费及支付进度

(一)本项目收费

1.分项收费

2.总收费

本工程总收费为:

(二)付款进度

1.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完成后,定金抵做规划设计费。

2.乙方完成          工作时,甲方应向乙方再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乙方提交        时甲方应向乙再支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

3.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规划成果时,甲方向乙方结清该项目全部收费。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资料和建设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规划设计费,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工作或拒交规划设计成果。

3.甲方对乙方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甲方须维护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内容进行规划设计。

2.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3.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规划设计方案,协助成果报批。

第五条  违约责任赔偿办法

1.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划设计资料,原定完成规划设计时间应按甲方实际交付资料的时间向后顺延。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三个月内无法进行工作时,本合同自行解除,定金不退。

3.如因甲方提供资料有误,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如中途变更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设计返工或影响进度时,乙方除延长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期外,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规划设计费用。

5.乙方如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应减收规划设计费。

6.如因乙方规划设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除在规划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甲方减收或免收规划设计费。

7.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先行向乙方付给的定金不再退还。如乙方不履行合同,则双倍向甲方退还定金(指签订合同后不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填写本合同附件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三)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之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颁发

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GBJ75-97

4、《公园设计规范》GJJ48-92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6、陕西省城市规划资质费用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相关的规程规范与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项目名称:

4.2 建设规模:公园规划总面积约350亩,直接工程成本约

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

4.3 设计阶段:方案设计、详细规划。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建设用地现状资料、电子地形图(1:500)、规划红线范围等。

5.2规划设计要点。

5.3建筑平立剖面及相关图纸。

5.4 园区给排水、电气接口位置。

5.5 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1、提供的详细规划文件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签定合同后5天,提交规划方案1份。

3、规划方案确定后10天,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资料8份,A0展示图板一套,电子光盘2张。

4、评审通过后5天,提供正式修规性详细规划成果8份(包括文本、说明书、规划图册),规划电脑彩喷A0图一套,电子文件光盘4张。

第七条费用

7.1 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   包干。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规划设计评审的组织会务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2 提交评审资料时支付合同款的5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3 提交正式成果后一个星期内支付2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支付的一期设计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9.1.7  开工时间的确定:合同签订甲方签字盖章后次日作为本项目设计的开工时间。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3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

9.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泄密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提交正式详细规划文件为止。

12.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苗木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苗木的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 肆 份,设计人执  贰  份。

12.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空白。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经 办 人:

备案日期: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以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第八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费;

(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内外捐赠、贷款;

(五)依法集资、发行债券;

(六)使用、出租、转让市政公用设施的收入;

(七)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市政建设、维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公用设施和利用贷款、集资,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收取使用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取范围和期限,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第三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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