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资质证书换新,更换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到期换证流程?
现在改叫延期了 去住建厅网站找下相关文件看看 上面有清单 根据清单一边准备资料同时在网上申报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资质延期,资质换证要怎么办理???
建筑资质证书都是有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满前,建筑企业就应该做好资质延期,且要提前三个月办理延续手续,否则过了有效期就不能办理延期了,只能重新办理资质。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建筑资质延续一些详细情况。
一、资质延期会用到哪些材料呢?
1.《资质延续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证
6.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
7.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养老保险证明
8、其他资料
(1)有厂房要求的,提供厂房证明。如产权证和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3)有设备要求的,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二、办理资质延续注意事项
1、无论是什么类型、等级的建筑资质,都是有有效期的,因此建筑企业都必须要及时进行资质延续办理;
2、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应该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三个月之前,按照原来资质证书的申请途径来进行资质延续手续办理,包括企业资产、人员配备以及业绩等都需要符合现有的建筑资质标准要求,然后经过资质许可机关受理之后,才可以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延期5年(有效期是自批准企业资质延续之日算起的);
3、建筑企业一定要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延续申请,如果建筑资质证书如果有效期届满了,建筑企业还没有进行延续申请的话,那么其建筑资质证书将会自动失效。建筑企业如果还想继续开展相关工程项目活动,就必须要重新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4、建筑业企业如果不再符合所拥有的资质标准要求的话,资质许可机关是不会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的。因此建筑企业平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重资质管理。
5、资质延续材料提交住建部后多久可以领证?
住建部规定是有效期满3个月之前申请延续,住建部门要在有效期满之前做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回复。所以,资质延续资料交往住建部后最多三个月即资质有效期满前符合规定的话就可以领证了。
建筑企业应注意证书有效期限,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章程,企业要符合资质标准,不然会影响资质延期的办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如何办理续期和换证?
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三年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见附件1规划资质证书换新,可在下载)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其电子表格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填写后打印两份规划资质证书换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的初审意见。
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规划资质证书换新,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规划资质证书换新,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报省级注册机构。
(二)省级注册机构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报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进行初审。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应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说明理由。
(三)省级注册机构将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意见及初审的全部人员(未通过人员应注明原因)名单汇总表及两份个人申请表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四)国家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五)城乡规划司审查批准后,向合格的注册登记人员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可以申诉(申诉材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规划资质证书换新;邮政编码:100037 地址:北京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 电话010-68318837)
注册城市规划师如何办理续期和换证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续期注册登记
1、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新办规划乙级资质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
之一步、准备营业执照:
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有营业执照。
第二步、根据申请的资质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同时要考取相应的证件:
准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请:
办理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步、审核批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第五步、上报:
申请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建管处。
第六步、公示:
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标准的资质进行公示。
第七步、领证:
公示完成后,领取资质证书。
资质换证怎么换,分别对应什么部门?
一、换证范围
规划资质证书换新我部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规划资质证书换新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划资质证书换新,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程序
(一)为提高换证审查效率规划资质证书换新,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资质的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企业应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同时通过我部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查,在《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按要求填写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中资质内容与原有资质对应关系不符合《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4.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复核,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同意其换证申请。
5.2016年12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换证申请。
(二)我部负责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见附件2),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由我部审批的资质,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按《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
1.各中央建筑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9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其所属的初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各初审部门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3.2016年9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三)在我部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发布5个工作日后,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一次性领取名单中所有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3.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通过换证审查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资质。
6.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