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资质,东图设计有限公司
化工部下属设计院有哪些?
由于化工部撤销,原化工部下属九大设计院陆续从化工部分离出去,各设计院擅长的领域和工艺也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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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化工部之一设计院)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化工部之一设计院,始建于一九五三年,是化工系统最早的国家级设计单位。可承接所有21个行业的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化工、石油化工等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可向用户提供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满足用户要求以及安全和环境准则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
2、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化工部第二设计院)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原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专业设置齐全,主要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机运、管道、安装、自动控制、电气、通讯、土建、热能工程、给排水、暖通、总图、消防、概算、技术经济、环境保护等专业,可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化工部第三设计院)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原系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板块的旗下公司。公司各拥有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市政、建筑等十多项甲级设计资质以及工程总承包甲级资质,具有对外工程总承包权和进出口经营权。
4、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化工部第四设计院)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化学工业部第四设计院,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化学工业领域重点骨干科技型企业。公司拥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多项甲级资质,并享有对外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及工程承包经营权,是首批获得全国AAA级信用企业资格的工程公司。
作为化学工业诸多领域的领跑者,中国五环在煤化工、碳一化工、化肥、磷化工和新型合成材料等工程科技领域始终占据行业发展战略制高点,处于市场主导和技术领先地位,建设了一大批具有重大产业示范意义的高端项目,树立了国内知名的一流品牌。
5、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原化工部第五设计院)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10月29日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批准,由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简称兰州设计院)和中国石化集团第三建设公司(简称三建公司)重组设立的。
公司以技术为先导,设计为基础,工程项目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体,集科研开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装置施工和检维修服务于一体,拥有专利、专有技术,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能源、环保、石油化工和热能工程等领域提供咨询、设计、工程总承包、制造及专业施工总承包工程服务和管理服务的全能型工程公司。
6、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化工部第六设计院)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创立于1965年,前身是化工部第六设计院。华陆一直专注服务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等业务领域。通过整合全球资源,先后完成了包括40多项总承包在内的1200余项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产品200多种,新工艺、新技术开发100多项,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80多项,先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300余项。
7、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化工部第七设计院)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简称SNEI)是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企业。是以设计为先导,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开发为核心,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专业施工为主体、面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综合性、一体化的国际工程公司。
南京工程公司专业门类齐全,技术力量雄厚,设置有工艺系统、管道工程、环境工程、设备机械、电气自控、热能工程、粉体工程等25个设计专业,基本包括了所有的工科门类。专业领域涉及现代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煤电一体化、碳一化工及延伸产品、石油化工、环境工程、清洁能源、硫磷和催化剂等无机化工、工业民用建筑等。
8、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化工部第八设计院)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座落在我国西南文化名城──成都,前身为化工部第八设计院。公司始建于五十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奋斗,现已成为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际型工程公司。
目前是全国首批试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先后承担过国内纯碱、氯碱、合成氨、尿素、炭黑、甲醇、聚苯乙烯、丁苯胶乳等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并向巴基斯坦、印尼、乌兹别克斯坦、苏丹、越南、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出口成套设备以及承担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和试车指导。
9、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吉林(原化工部第九设计院)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前身为化工部第九设计院。始建于五八年,经过五十多年的奋斗,逐步从单一的工程设计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过度,现已成为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程公司。该院以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精良的装备,为我国的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医药、电力、建筑、市政、环境等领域的基本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于1956年5月成立。1970年6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2月,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化学工业部。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恢复化学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在1988年、1993年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均予以保留。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化学工业部与中石油、中石化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业的行政机构。
2、历任部长
彭涛(1959年5月—1962年7月)、梁膺庸(代部长)、高扬(1962年7月—1970年6月)、兰文兆(军管会主任)、孙敬文(1978年3月—1982年3月)、秦仲达(1982年3月—1989年7月)、顾秀莲(1989年7月—1998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西安有哪些甲级设计院?
西安的甲级设计院有: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西北电力设计院、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等。
设计院的具体业务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城市与小城镇规划、市政工程综合设计、城市燃气与工业煤气、污水与垃圾处理、道路桥梁设计、建筑智
能化及系统工程设计、建筑标准设计、景观艺术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居住工程。
建筑标准、科技信息技术、建筑历史、建筑经济等业务及其相应科研工
作。在建筑设计院的工作圈子中,基本形成了建筑设计、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建筑标准、建设信息、工程咨询、室内装饰、园林绿化、住宅研发等一体化的集
团化产业构架。
扩展资料
甲级设计院的条件: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 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键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有哪些甲级资质的设计院?
共五所,如下:
一、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二、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电力、化工石化医药、核工业、铁道、公路、民航、市政、建筑等全部21个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以及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并可承揽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施工专业承包)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扩展资料: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我国西南文化名城──成都,前身为化工部第八设计院,现为中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公司始建于五十年代,现已成为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际型工程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二院),原名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简称铁二院),成立于1952年9月,总部设在成都,现有员工四千多人。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缩写:EDRI)是国内最大的集成电路工程设计院,是国内率先整体改制的大型设计院,是国内著名的生物工程、硅产业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1月13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法人代表为黄河。
西南电力设计院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西南电力设计院创立于1961年,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大型火力发电设计企业之一,是中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百强单位,国家电力公司一流设计企业。
参考文献来源:百度百科-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东莞市具备市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多少?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和《广东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粤自然资测绘〔2021〕1422号),经核准,我省以下单位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5日
广东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东莞市测绘院
2
广东广量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
广东瑞东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4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5
广东中冶地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6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7
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8
广东喆田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9
佛山市顺德区建兴测绘有限公司
10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1
广州博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省航道测绘中心
14
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番禺城市规划设计院
16
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7
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8
广东邦鑫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
20
国家海洋局南海调查技术中心
21
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
22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海事测绘中心
23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4
中交华南勘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25
广东省地质测绘研究院
26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27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28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29
广州强信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0
广东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1
广东省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2
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
33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4
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5
广州景骐科技有限公司
36
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7
广州扬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38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9
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40
广东维正科技有限公司
41
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2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3
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45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47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铁隧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9
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
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51
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52
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
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55
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6
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57
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8
广州鸿鑫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59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0
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1
广州精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2
广州科测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3
广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4
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
广州上都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67
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8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69
广东省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70
广东省地图院
71
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72
广东省有色地质测绘院
73
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74
广州城市规划技术开发服务部有限公司
75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76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7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78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广州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79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80
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
81
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82
经通空间技术(河源)有限公司
83
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
84
广东经纬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85
江门市国土测绘大队
86
江门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87
广东易佳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88
梅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
89
广东创新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
核工业二九○研究所
91
韶关市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92
韶关市测绘研究院
93
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94
深圳砺剑天眼科技有限公司
95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96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
97
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98
深圳市广通测绘有限公司
99
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100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101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102
深圳市好山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3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105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06
深圳市蓝天鹤测绘有限公司
107
深圳市中正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8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109
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110
深圳市天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111
深圳市中科科地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112
深圳中铭高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
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4
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15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116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17
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18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19
深圳市中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120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21
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22
广东华和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23
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
124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25
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6
中山市榄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7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128
珠海市测绘院
129
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30
广东煤炭地质二O一勘探队
-----END-----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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