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规划资质申请,北京土地规划资质申请流程
办理北京市临时用地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
该事项要到国土资源局分局办理。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受理条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二、申请材料:在受理条件下北京土地规划资质申请,首先要有发改部门北京土地规划资质申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是规划部门的同意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区外的不要要此项;三是规划部门的用地钉桩成果;四是土地复垦方案;五是临时使用合同及补偿支付证明;六是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七是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系列材料。
2022-06-16北京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有一次的申请机会,需要准备10个林业人员,5个为初级林业工程师,5个中级林业工程师,半年的社保证明。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 法
之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4.林业数表编制;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流程方案
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流程方案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科技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申请流程如下: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
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流程方案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科技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 。其申请流程如下:
申办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申办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申办立项和环评批文
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申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钉 桩 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区划或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办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 集体土地 的,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后,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 国有建设用地 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去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 房屋拆迁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在用地单位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做报批工作前期手续
委托 房地产测绘 部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和拟订征地方案。
区国土部门在被征地村和拟征地现场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用地单位)。
区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对拟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 物权 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 产权 人共同确认(用地单位)。
区国土部门组织拟订征地方案(用地单位)。
区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用地单位)。
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申请的,区国土部门组织安排听证(用地单位)。
区国土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方案,通知用地单位将预计需要的 征地补偿款 预先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征地补偿款专户。
区政府对 征地补偿标准 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保障措施能否真正落实,提出结论性意见。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持相关资料,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 税费 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3篇
土地用途是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指标,是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依据,是评估确定地价的基础。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用地申请 报告 范文 ,仅供参考。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篇一: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xx市国土资源局宣武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 委托书 (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篇二:规划用地申请报告
郑州市上街区建设局:
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该项目已列入《郑州宜居职教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当中,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已出具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文件)。项目建设规模拟新征土地400000平方米(合600亩),其中校园建设用地355573平方米(合533.36亩),城市道路用地28685平方米(合43.03亩),公共绿地15742平方米(合23.61亩)。新建建筑面积20424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89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280平方米。
建筑内容包括:主教学楼面积12500平方米,教学楼面积31000平方米,实验、实训楼面积49488平方米,实习厂房面积4100平方米,图书馆面积13731平方米,风雨操场面积4800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62600平方米,学生食堂面积15009平方米,教工食堂面积1966平方米,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面积9070平方米。拟总投资50278.27万元。
拟选址及纳入规划情况:郑州高级铁路技工学校新校区项目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郑州宜居职教城内,万泉路南、五云路北、柏庙村、魏岗村之间。建设用地已得到市国土部门同意、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呈报建设用地规划方案,请核准。
年月日(申请用地单位印)
20xx年x月x日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篇三:建设项目用地 申请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申请单位盖章)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
之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城市规划局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