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海南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有哪些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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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
^^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省政府对第二批省属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176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
平。
附件1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76项)
实施单位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 备注省民政厅
(6项)
1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
会福利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9项
省政府民政、商
务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负责实施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
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3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6条
4
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土
葬审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8条
作为临时性许可
,保留一年5
外省或境外去世的人员运
至本省安葬审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9条
作为临时性许可
,保留一年6
延长停尸时间的审批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6条
作为临时性许可
,保留一年省建设厅
(11项)
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
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
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9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
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
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1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
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
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
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
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15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
活垃圾的设施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0
条
16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
加气站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第14条、第25
条
17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
程项目审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7条
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
(9项)
18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19
烟草广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
20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21
商品展销会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2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将第十条第二款“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删除。
将第十三条之一款“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删除。
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删除。
将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删除。
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删除。
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之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城市规划局是做什么的
规划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国土空间规划资质代替城乡规划资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我部正加快研究出台新时期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海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延期;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三)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他各类规划,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四)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二)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