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申报资质,控制性详细规划 资质
控制性规划变更可研报告要什么资质
规划甲级或乙级资质,如果是小城市(20万人以下)的规划丙级也可以。还要有咨询资质,我们这里这个咨询资质是发改委颁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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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直接用规划资质就可以了。
长春市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按照长春市统一座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绘制的1:500或1:1000的能够准确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地形图(其中用笔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或其他影像资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一般情况需提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一般情况需提供:涉及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需提供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5.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单位出具的函(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6.一般情况需提供:由具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0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城市规划设计院申报资质的要求是什么?可以例举一下吗?例如需要什么什么证书多少本之类的
城市规划设计院申报资质的要求是: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扩展资料: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设计院
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甲、乙、丙三级,具体各资质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所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里面列的很详细的,这个网上随处可以下载地!!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申报详细性控规需要提交材料?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
印件一份);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3、符合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求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4、根据选址意见书要求及城市规划(或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一份并附电子版;
5、计划等部门的立项批文一份;
6、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
7、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
印件一份);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房地产项目加填相关附表
一份;
3、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复印件一份;
4、人防建审意见一份;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盖章)一份,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住建
局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份;
6、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报告,房地产项目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建筑面积分类
统计表及套型比例计算表;
7、经有资质的图审单位审查盖章的建筑施工图一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审批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
印件一份);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
3、申请表一份,说明拟变更内容及原因;
4、变更事由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最新实测地形图,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并提供电子文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