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规划资质,口岸资质有哪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口岸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口岸的整体功能,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证口岸安全、高效、畅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空、公路、铁路等各类口岸,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市的口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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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根据本市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口岸办公室关于口岸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三)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四)主持平衡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协调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五)协调处理口岸各有关单位之间的争议,并按国家口岸办公室的规定负责裁决。
(六)按照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规定,负责本市口岸规划、开放的审查、报批和验收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口岸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市口岸办公室应按规定对口岸各有关单位涉及口岸管理的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监督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口岸各有关单位之间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市口岸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权限裁决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口岸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和服从市口岸办公室的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应密切协作配合,各项检查检验工作应为口岸安全、有秩序、高效率运行服务。各检查检验单位之间争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市口岸办公室。第五条 市口岸办公室处理口岸各有关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处理原则处理,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规定,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对新建各类地方口岸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制定本市地方口岸开放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口岸的基本建设及配套设施和人员编制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
(三)制定地方口岸的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口岸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口岸地区的政权管理和执法检查;与口岸管理直接有关的政权管理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各主管部门应与市口岸办公室密切配合,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以推动口岸管理工作的开展。
基层政权管理工作和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当中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市口岸办公室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须将协调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第八条 口岸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由市口岸办公室统一负责和组织安排,并贯彻落实。第九条 市口岸办公室应加强与本市各级计划、财政、经贸、旅游、规划、交通、市政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口岸管理工作信息。上述有关部门,应关心和支持口岸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各有关单位是指: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边防、安检、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工商行政管理等检验监管单位,以及供应服务、银行、邮局等单位。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港口口岸开放资质?
就是该港口可以接卸和装载进口货物以及停泊外轮的资质口岸规划资质,主要包括海关的监管手续口岸规划资质,报关设施,海事局的外轮监管手续,边防站的口岸管理配置,商检等联检机构的设施等。
办理进出口的公司,需要办理哪些相关的资质?也就是你们说的前置许可证需要办理哪些?
先去工商税务等机构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再去行政中心口岸规划资质的商务局办理进出口备案表
再去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登记证
再去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证
再去海关和电子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
涉及资料口岸规划资质,营业执照口岸规划资质,税务登记口岸规划资质,银行开户,组织机构,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会计证,以及办理好的备案表,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公司公章,法人章,进出口报关专用章。
一个企业要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具备哪些资质?
应具备以下三点资质。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口岸规划资质: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口岸规划资质,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二)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扩展资料: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第三条 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四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
(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
(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第六条 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第七条 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二章 口岸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第十条 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
(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第十一条 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口岸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