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资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好进吗
不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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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是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道路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和工程咨询甲级的综合性规划设计研究院,能够从事上述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并具有面向境外服务资格。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直属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该院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省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中心、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具有雄厚的技术储备与转化能力。近十年来,累计投入资金3524万元,立项各类研发项目89项,实现科技成果转化73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3项,软件著作权11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成立了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及五水共治、低碳生态城市、美丽县城、特色村和美丽乡村等4个工作室。
主持编制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等多项国家级规范,主持编制了《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城市设计导则》、《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浙江省村庄规划导则》、等技术规范、标准与导则,为省域乃至国家的城乡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城市规划研究院哪个是甲级资质?
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规划设计院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州市规划设计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芜湖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龙岗规划建筑设计院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南雅克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所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原机械部第二设计院)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临沂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院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所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保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建筑综合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差不多吧,,,貌似就这些啦~~~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组织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落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一类管控内容、二类管控内容、指导性内容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一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空间结构;
(二)街区的主导属性;
(三)路网结构、绿地和景观结构。
二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控制界线(红线)等及其控制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六)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指导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二)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三)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控制要求;
(五)城市设计中明确的指导性控制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审查,并通过论证会、部门会审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编制单位对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可以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时,应当附编制报告、审查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浙江省城乡规划资质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浙江省城乡规划资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遵循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内,旧城区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础设施等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因客观情况难以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置、绿地率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门在报请有权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拟征收用地范围等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部门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征收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经实地查勘,合理拟定征收用地范围,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其中,填海项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证明文件,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目录、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第十二条 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前款所指的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坐标放线成果等材料。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涉及日照要求的,应当包括日照分析内容或者报告。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坐标放线成果等材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化审批程序的格式标准。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简易通信天线;
(二)除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
(三)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
(五)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六)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八)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九)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十)建筑内部装修;
(十一)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