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土地规划资质,石家庄市土地利用规划院
石家庄海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石家庄海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是2013-11-25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注册成立石家庄土地规划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石家庄土地规划资质,注册地址位于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199号华海商务中心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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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土地规划资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1050837851996,企业法人高旭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石家庄海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土地规划资质的经营范围是石家庄土地规划资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与土地规划编制咨询、土地规划设计咨询、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投资咨询(金融、证券、期货、教育除外)、区域、城乡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规划相关的信息系统开发及数字制图服务(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方可经营)。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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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土地评估公司
河北新世纪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评估行业最具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的权威机构。1994年始于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所属河北省土地估价所,2000年10月25日脱钩改制组建公司。
河北省唯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单位,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河北省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同时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土地规划机构登记证书》、A级《拍卖企业证书》、《拍卖经营批准书》、一级《房产中介机构资质》、丙级《测绘资质证书》、《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资格。
执业范围:基准地价评估、宗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征地区片价评估;土地整理可研分析、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籍测绘、土地征用勘测定界、土地登记代理;拍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物品和财产;工程招标代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服务。
团队人才:拥有员工50人,90%以上员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4名。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土地估价师11名,房地产估价师9名,房地产经纪人5名,土地登记代理人6名,拍卖师3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2名,造价工程师3名。
企业宗旨:客观公正 诚信务实 铸就品牌 回报社会
企业理念:规范执业 专业领先 信守承诺 高效优质
企业愿景:成为多元化发展,拥有雄厚技术力量,在省内同行业占主导地位,在国内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打造成为河北省土地评估首选权威机构,河北省国土资源专业服务机构。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