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城国土规划资质转让,营城子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吗
可以只转让 土地使用证 ,转让之后由新持有人去 办理房产证 。 过户需要的材料: 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法人代表 证明书、 身份证 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 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7、土地登记申请书;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行政划拨用地转让); 10、经鉴证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 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 招标 、挂牌)销售确认书原件; 13、 土地使用权 交易销售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 抵押 、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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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郊六个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不包括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活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联合办公,办理各项手续。具体工作程序按市政办发(1993)7号文件执行。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以城市建设规划为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并应与建设项目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盲目地成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九条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规划、城建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它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市土地、房地产、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出让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出让期限;
(四)投资开发期限;
(五)在规定期限内的开发程度;
(六)出让金币种、数额及结算方式;
(七)双方违约责任;
(八)订立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者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期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向出让方递交《用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二)出让方收到《用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使用土地者接到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让方递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四)出让方对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营城国土规划资质转让的规定营城国土规划资质转让,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营城国土规划资质转让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出让土地使用权所需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营城国土规划资质转让:
(一)居住用地不超过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索取有关土地出让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人向出让方提交资信、资质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方案,出让方依据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三)经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招标出让公告;
(二)投标者到出让方领取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者,发给中标者通知书,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在决标次日起七日内退还;
(四)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文件资料,经资质、资信审查后,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
(三)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拍卖成交后,当场与竞买成交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者所交保证金可抵交出让金,竞买未成交者所交保证金(不计息)在拍卖成交次日起七日内退还。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域性基准地价,由省人民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区域指导地价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标定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区域性基准地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第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应在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按合同约定请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内的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按合同约定请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