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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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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如何申请旅游景点资质
申请旅游景点资质需要以下证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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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怎么认定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
山东旅行社审批程序
旅行社审批程序
一、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旅游总体规划》。
二、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向省旅游局交纳60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省旅游局交纳100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向无锡市旅游局交纳10万元人民币。
三、程序:
1、申请设立单位出具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部门经理、财会人员履历表,要有合格证书复印件;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使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四、结果: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决定,向无锡市旅游局推荐并报省旅游局,待省旅游局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条款承诺清楚,无不良记录的保险机构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有没有知道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流程的
成立规划组织、开展业务、申请
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山东旅游规划资质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山东旅游规划资质申请;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审核方法是什么?审批范围和条件什么的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确认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颁发、注册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6)仲裁委员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审核事项2项
(1)监狱的设置、迁移、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劳教所的设立、撤并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劳教所领导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1号)
4.备案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四)山东省水利厅
1.审批事项12项
(1)取水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2)设区城市扩大供水规模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3)大型河道规划、治理、防汛和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4)省以上立项或涉及市(地)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坝、堤顶、渠顶、戗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兼作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7)市地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9)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10)河道围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12)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核准事项5项
(1)骨干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省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级编制资格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乙、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
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1992〕4号)
(5)凿井队甲级资质
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
3.审核事项10项
(1)蓄滞洪区运用损失补偿方案
依据:《蓄滞洪区运用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6号)
(2)防洪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镇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5)省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7)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8)省管河道干流及跨市(地)边界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0)骨干河道(湖泊)内的航道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4.备案事项7项
(1)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及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4)县以上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依据:《水利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
(7)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