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保规划资质,吉林市文物管理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第五条 一级资质标准: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7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
三、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四、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五、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第三条 省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经费第五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物工作。市、地、州、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一切机关、部队、学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第六条 文物经费(包括保护管理、保养维修、调查研究、考古发掘、征集拣选、陈列宣传、收购、奖励等项目)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不得挪用。
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经费由占用单位承担。
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余保护员的补助费,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余保护员的补助费,由市、州、县(市)财政拨出专款解决。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 市、州、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报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八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均由该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原有的建筑不准扩大面积,并应有计划迁出。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时,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时,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会同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文物保护措施,并列入设计任务书。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对于原有耕地可继续耕种,但应保持原来地貌,严禁平整,耕地深度不得超过三十公分。在地下存在较丰富文物的地方,不得种植根系发达的植物和树木。第十一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在征得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控制地带一经确定,应树立界桩,并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
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收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第五条 文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专款专用。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第六条 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议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建议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议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初步审核,并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予以公布。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在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一年内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起一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记录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一式五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一式四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一式三份。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应当报该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起一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和界桩以及其他保护设施。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或者排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建造坟墓以及焚烧丧葬、祭祀用品;
(三)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
(四)危及或者可能损坏文物的其他活动。第十二条 在地下文物较为集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害地下文物的植物。第十三条 尚未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允许国内专业研究人员以外的人员参观、考察。第十四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与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协议,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改建、损毁和拆除文物,并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养护。
在长春如何办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一、在长春市办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2.一般情况需提供:考古调查、勘探、结项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其它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如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通知书。)
4.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5.一般情况需提供:文物本体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信息完整。)
6.一般情况需提供:原公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件(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吉林省文物保护二级资质几家
没有
我国没有二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三个层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26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珉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几十年来,省政府和办公厅以及省政府各部门下发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些文件与后来国家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措施相抵触;有些文件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其管理措施和手段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些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取消,其文件本身失去了实际意义。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对《关于试行〈吉林省技术服务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等3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34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执行)机关文号或发布时间 文 件 名 称 1
省科技厅
吉科办字[1984]第26号
关于试行《吉林省技术服务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与省经济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
合下发)2吉科程字[1987]第6号关于发送《吉林省科学进步奖软科学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吉科奖字[1986]第2号发送《关于实施“吉林省科学金属进步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吉政发[1987]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5吉科政字[1989]第8号关于认定科研先导型企业的若干规定6吉科市字[1988]第15号关于成立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7吉科市字[1990]第168号关于技术咨询机构应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通知(与省工商局联合下发)8吉科市字[1994]第2号关于发送《吉林省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9省公安厅
[1990]吉公四字第10号关于严格执行刑事大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10[1991]吉公四字第46号收审所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试行)11[1998]吉公刑字第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刑案报告制度》的通知12[2002]吉公刑字第5号关于印发《全省刑侦工作岗位目标考评细则》的通知13吉公边发[1986]14号关于边境工作站、边防中队和边防地区公安派出所工作任务、职权及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4吉公边发[1984]148号关于边防公安检查站工作的若干规定15吉公(边)字[1985]65号中朝边境越境人员收容审查站工作细则(试行稿)16吉公政发[1982]262号中朝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暂行办法17吉公外发[1985]50号关于中朝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8吉公边防[1984]1号关于签发中朝边境公务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吉公(边)字[1995]21号关于执行公安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20省公安厅
吉公字[1996]26号关于中朝口岸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1吉公发[2004]2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意见的通知22吉公交高治字[1998]5号关于为高速公路区域内暂(寄)住人员办理暂(寄)住证的通知23吉公交高字[2000]2号车辆评估定损鉴定委员会和评估定损审查委员会的决定24吉公传发[2003]342号转发公安部《对拍卖经营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5吉公传发[2004]1592号关于加强旧货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26吉公传发[2003]201号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的通知27吉公传发[2003]2341号转发公安部《关于近期一些地方发生民爆器材丢失被盗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28吉公办字[2003]19号关于配置和使用制式公务用枪保险柜的通知29吉公传发[2003]4486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近期发生多起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30吉公传发[2003]1500号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31吉公传发[2003]44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32吉公传发[2003]4641号关于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3[2001]吉公办字3号吉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34[1999]吉公办字15号关于加强厅计算机局域网安全管理的通知35[1999]吉公办字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机关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及公务活动接待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6
[1994]吉公九字第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文保处1994至1996年秘密力量建设三年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