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资质,旅游规划资质等级和范围
旅游规划甲级资质单位全国有哪些
中国旅游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师天成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唐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旅游规划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北京中科景元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北京同和时代旅游规划设计院;北京江山多娇规划院;东北师范大学旅游科学研究院;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河北地理科学研究所;四川省旅游规划设计所等64家旅游规划甲级资质单位。更多关于旅游规划甲级资质单位全国有哪些,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需要规划的内容有哪些?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它也常包括某些专题规划(或称部门规划)的内容,如旅游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客源市场调查、分析和规划;旅游线路设计和规划;旅游商品设计规划;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管理和人才培训计划等。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是与旅游部门规划对应而言,它具有全局战略性,对景区内各景点及具体建筑项目不作详细规划。 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需要专门的具备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资质的单位来编写。 具体流程如下: 一、某区域概况。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历史人文特征、社会经济条件。 二、旅游业发展的SWOT分析。 三、旅游资源调查与分析。包括:资源总体特色评价、旅游资源定量评价、旅游资源开发条件评价、客源条件评价、经济与社会环境评价。 四、旅游产业定位及战略目标、综合产出规划。包括:旅游业发展总体定位和总体指导思想、旅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旅游产业综合产出效应。 五、旅游客源市场规划。包括:旅游客源市场特征分析、客源市场开发规划(客源市场总体定位、客源市场细分、开发空间战略)、旅游客源市场预测。 六、旅游产品规划与线路设计。 七、旅游形象设计及市场营销规划。 八、旅游生产配套体系规划。包括:旅游交通规划(景区道路规划、景区停车场建设规划)、旅游宾馆饭店规划、娱乐业规划、购物规划、会展旅游发展与会展设施建设、旅行社发展规划、电信及旅游信息服务发展规划。 九、旅游开发投融资规划。 十、旅游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规划。 十一、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管理体系。
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资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资质,根据《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资质的编制、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八条 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旅游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市场规模以及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速度;
(三)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以及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环境保护的原则以及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第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市重点旅游区(点)规划,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其他旅游区(点)规划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以旅游规划专家为主。旅游规划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第十四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重点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旅游区(点)、旅游项目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上报审批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经济、社会、环境评审性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权限报批。第十八条 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应当依据旅游规划进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破坏性建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旅游规划的;
(二)旅游规划未按程序报批的;
(三)不依据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的;
(四)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旅游规划设计的。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资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资质: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